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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立法严惩“危险驾驶”势在必行

2009年08月07日06:2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青年报

  立法严惩“危险驾驶”势在必行

  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8月5日晚,黑龙江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司机张喜军酒后驾驶一辆路虎越野车,轧伤两名行人之后再次启动,连续撞倒26人,致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

此前一天,8月4日,杭州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一辆保时捷卡宴,将17岁女孩马芳芳撞死。这一天,距胡斌飙车致谭卓死亡刚刚3个月。

  酒后的司机,危险的驾驶,夺命的车祸,仿佛一把把锋利的尖刀,深深地扎进了公众的神经。虽然中国地域辽阔,连续两天或者在同一天,在不同地方分别发生恶性交通事故,未必意味着事故之间有必然的关联,但这些事故都以无比惨烈的方式,夺走了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面对如此情形,我们如何还能气定神闲?如何还能泰然处之?

  闹市飙车和酒后驾驶一样,都是异常危险的驾驶行为。胡斌飙车案发生后,舆论就胡斌的飙车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还是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进行了异常激烈的争论。最终,法院认为胡斌主观上不希望也没有放任事故的发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同样,现行法律规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若严格以此判断,4日酒后驾车肇事的杭州司机魏志刚,5日酒后驾车肇事的鸡西司机张喜军,两人的危险驾驶行为都可以与胡斌飙车相比照,都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获刑。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案件判决不能简单援引此前同类案件的判例,同时,中国也正在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这使得同类案件判决的比照具有了实际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在胡斌案判决生效之后,可供杭州魏志刚案和鸡西张喜军案比照的又有了新的案例:南京司机张明宝醉酒驾车连撞9人,致5人死亡,4人重伤,7月15日,张明宝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南京江宁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郑州中原区城管局法制科科长傅赪,无照且酒后驾车连撞11人,致3人死亡,5人重伤,7月31日,傅赪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郑州中原区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3日,成都市中院对一起特大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

  如果说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获刑,显示了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法律定性的“保守态度”,那么,在上述南京、郑州和成都的三起案件中,检察院、法院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肇事司机批捕和作出一审判决,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司法机关的“激进态度”。就司法理念而言,“保守”和“激进”均各有其道理——前者主要基于严格恪守现有法律规定,以维护现有法律秩序;后者当然并非要违反现有法律规定,也并非要破坏现有法律秩序,但更多地注意到了现有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约束失效、惩治乏力的困境,更多地考虑到了现有法律框架能否适应越来越突出的社会变化的问题。

  其实,“保守派”也不得不承认,中国已经日渐深入地走进“汽车社会”,对于闹市飙车、醉酒驾车肇事等危险驾驶行为,现行交通肇事罪的惩治力度明显过低。只不过“保守派”认为,在法律被修订以及实施新法之前,还是应当以交通肇事罪惩治危险驾驶行为,在此问题上不能有任何“突破”。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惩治“酒后驾驶”、“危险驾驶”召开了司法研讨会,与会专家建议刑法修正案提高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或增设“危险驾驶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这些意见或许也算“激进态度”,或许介于“激进”与“保守”之间,但都充分昭示了立法严惩危险驾驶行为的严峻性、紧迫性。如果等到更多的胡斌案、孙伟铭案、张明宝案、张喜军案发生的时候,我们再来愤怒而无奈地讨论该对肇事者课以何种罪名,那样实在是太不幸了。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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