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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广场公园将设为紧急避难场所

2009年08月07日07:0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沈阳日报
  本报讯(记者霍红)经省人大十一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首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城市规模、气候可行性、突发事件危害种类和特点等应急需要,统筹安排应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政府应当将城镇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公园、公共人防工程等适宜场所,确定为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导引图,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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