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称该教师在患精神疾病前已主动辞职
本报讯(记者张蕾实习生周雅婷)北京工业大学的一名外语教师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学校称,在患病前,该老师已主动提出辞职并获得学校批准,因此双方已解除聘用合同。但该教师家属却认为双方聘用关系依然存在,学校应支付病假工资,并报销医疗费。
今天上午,双方为此在朝阳法院对簿公堂。
北工大老师精神失常 现年44岁的张薇(化名)是北京工业大学的一名外语教师,自1988年便开始在该校工作。据其家属说,自2006年下半年起,张薇的精神状态开始出现异常。
2008年8月5日,经派出所强制执行,张薇被送到昌平区精神卫生保健医院住院治疗。专家会诊结果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据张薇家属称,今年2月初,张薇弟弟到北京工业大学谈张薇的医疗费报销时,被学校告知2007年3月张薇已和学校解除了聘用合同。
北京工业大学表示,由于张薇老师于2007年1月16日主动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学校尊重本人意愿已批准其辞职。
仲裁委认定合同未解除 记者了解到,此前经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张薇的人事档案关系至仲裁时仍在北京工业大学。因此仲裁委认为,张薇虽然主动提出辞职,但北京工业大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办理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或已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因此不支持北京工业大学已与张薇解除聘用关系的主张,要求校方为张薇支付2008年8月以后的病假工资,并为张薇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由于对该仲裁结果不服,北京工业大学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激辩是否已经辞职 上午在法庭上,北京工业大学提交了张薇老师于2006年至2007年度的教学考核表及学生对张薇老师的评价得分,以此证明张薇在提交辞职申请时精神处于正常状态。
但张薇的代理人认为,2006年至2007年间,张薇的精神状态已和正常人不同,尽管直到2008年8月由于某种过激行为才被发现,但其认为精神病是有潜伏期的。
张薇的代理人表示,学校同意张薇老师辞职的批复上都是个人签字,没有任何学校的公章,且学校未向张薇出具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北工大既未履行解除合同的手续,又未送达本人,因此双方聘用关系依然存在,张薇应当享受病假工资,并报销医疗费。
北京工业大学则认为,张薇老师主动提出辞职并取得单位同意是双方解除合同的前提。之后由于学校找不到张薇老师本人,所以无法向其出具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由于有些手续需要本人的配合,不能因此将后果推给学校来承担。
上午此案未当庭宣判。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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