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要介入调解,支票写“案件款”何意,如何选择中介公司
南京中院回应网友三大疑问
一起债务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网上发帖爆料称南京中级法院开出20万元“封口费”给他,法院解释说是转付的相关公司的和解费,本报8月7日《“南京中院20万封口费”事件调查》一文对此进行了报道。
法院为何介入调解
有网友和读者提出,魏忠诚举报评估公司以及拍卖公司,他们之间的种种纠纷和恩怨,本和南京中级法院没有关系,法院为何介入调解并交付被魏忠诚理解为“封口费”的20万元?
南京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法院从2005年受理魏忠诚作为债务人的案件开始,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到委托评估拍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非常激烈,魏对评估拍卖公司的选择纷争,对评估报告的异议以及对拍卖公司的举报一直就没有间断过,案件执行完毕以后,魏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一直没有停止过信访投诉。初步梳理,通过上级机关转到法院的投诉信访件就有数十份之多,有据可查的院领导接待就有20余次。前不久,魏忠诚又连续来信,称如果还不解决问题,要闹出点有国际影响的事情。
这位负责人说,这已不仅仅是魏忠诚与两家中介公司的事情,因为和法院办理的案件密切相关,被各级列为重点涉诉维稳案件。按照国家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涉及到法院的信访事由应由法院负责处理。在这期间,他们也曾试图让魏与这两家公司直接协商解决其纷争,但因为相互之间缺乏信任,谈了几次无果而终。两家后提出拿钱与魏和解,法院转告魏后,魏也有接受此意的表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各方达成了谅解。
支票为何写“案件款”
网友对支票上写着“案件款”认为不妥。对此,中院解释说,前不久,评估公司和拍卖公司出于对法院的信任,按约将钱款汇到南京中院账上,由法院将钱转付给魏忠诚。客观地讲,该钱究竟叫一个什么性质的款,在双方协商过程中,既说过和解费,也说过救济金,但目的是为了通过这个举动来表示一种化解矛盾的诚意。在魏忠诚到南京中院财务科办理领取支票手续时,因为支出的款项要列出用途,财务人员按照惯例填写为“案件款”。至于“封口费”,中院引用魏忠诚博客文字:原来倒是准备拿钱的……院长谈的是救助费,但办的时候换成了案件款……我怕是陷阱,临场改变了主意,当成保全证据的做法。因此,法院认为“封口费”是魏“临场改变了主意”的结果。
法院欢迎监督举报
也有网友和读者怀疑法院与拍卖公司、评估公司之间有猫腻,有关部门在选用机构的问题存在利益交易。南京中院这位负责人说,这起执行案件,拍卖公司的选择,因为魏出于自身利益到考虑,采取抵制的态度,他要求所有的拍卖公司回避。为了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南京中院有关部门采取摇号的方法随机选择,并且由法院监察室人员在场监督,有工作笔录为证,不存在人为操作的问题,更不存在利益交易的问题。至于所谓的潜规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首先,对于选择哪家评估公司和拍卖公司,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可以互相协商。协商不能一致的,由法院摇号选择。魏忠诚曾经申请所有拍卖公司回避,这实际上就使得拍卖无法进行,所以法院没有同意。
南京中院这位负责人感谢社会各界对这起事件的关注和监督,并声明这起案件所有过程,法院都是依法办事的,从选择评估拍卖公司,到执行终结,再到后来的介入调解、转付“和解费”,绝不存在所谓潜规则和违法违纪的现象。对此,中院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和单位发现此过程有违法违纪行为,欢迎向南京中院监察室举报,或者直接向上级纪律监察部门举报。如果发现问题,将一查到底,严肃追究责任。 扬 文
相关新闻————
魏忠诚:不放弃申诉的权利
本报记者于前天下午和昨天下午,先后两次与魏忠诚取得联系。他表示,对于自己的爆料以及南京中院的回应,以及事情的进展,他都有话要说。
魏忠诚在接受采访时一直强调华信和中盛公司在评估和拍卖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所以法院的执行是不公正的。魏忠诚说,他对省建设厅和南京市鼓楼区工商分局这两个部门的认定也不认可。
关于20万元支票的“性质”,魏忠诚说,南京中院一直在促成两家公司跟他和解,不久前达成协议,由两家公司出资20万,经法院转付给他,他承诺拿到钱后,不再以任何形式投诉、举报这两家公司。“我当时强调又强调,这20万是补助费,是因为我生活困难给我的补助。”但是8月3日拿支票那天,支票上写着“案件款”,他认为两者之间有天壤之别。“补助费”是人情关系,为了回报,他可以不再找这两家公司麻烦,但可以继续就执行问题向法院申诉。但“案件款”就不一样了,这三个字好像把案件全部终结了,他以后就不能再“伸冤”了。还有对20万元是“和解费”这个说法,魏忠诚也不认同,按照他的理解,如果这20万元是“补偿”给他,是可以接受的。但“和解”就意味着他放弃继续申诉控告,这是他不愿意做的。 扬 文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