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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违法怎能豁免?

2009年08月10日14:4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为鼓励大学生创业,成都市新都区在优化创业政策环境时施行行政告诫制度:大学生在创业初期,即创业3年内,若公司经营行为存在轻微违法、违规,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能主动纠正的,将施行行政告诫,免于经济处罚,同时帮助指导其改正。


  这是否意味着,在新都区地盘上,创业者的大学生身份便等于3年内轻微违法、违规的豁免权?从该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的介绍来看,答案是肯定的。

  请听,这位负责人举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存在超范围经营、夸大宣传、醒目位置未亮证经营等行为,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让如此法令在大学生创业3年内成一纸空文的理由有二:一、他们可能缺乏经验;二、他们难以承受惩罚。

  若这种逻辑成立,则对文化程度、知识水平、谋生技能等普遍远逊于大学生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民工之类创业,是不是更该法外开恩呢?

  一碗水端平,在行政执法机关属责无旁贷。至少可以确认,赋予大学生创业者违法豁免权就是对其他创业者不公,执法看对象说话的“多轨制”不符合法律应当全体国民一体遵循的基本要求,实质上人为制造出了公众间的隔阂、矛盾、冲突,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

  如此网开一面的制度,与其说是鼓励大学生创业的制度,不如说是鼓励大学生在创业期间违法、违规的制度——只要你是大学生,在创业的3年内,把握好轻微的度,你就可以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违法、违规,更何况,所谓轻微的度,是由行政执法者自由裁量的。

  鉴于我国时下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创业尤其艰难,有关行政机关充分关注并积极扶持大学生创业确有必要,但所作所为必须在法的许可范围内,绝不能突破这条底线。所以,针对大学生创业,新都区施行的所谓行政告诫制度分明是在拿法律当儿戏,该区无人有权这么做。

  法律面前创业者平等,不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在一个侧面的体现。想来,新都区施行行政告诫制度的有关部门不是不懂这简单道理,而是法治观念淡薄,政令大过法令的意识根深蒂固。祝俊初 (来源:新民晚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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