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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为未成年人犯揭开人生白页

2009年08月10日23:0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0日电(记者吴陈 赵仁伟)小张不曾料到,当年贪玩辍学的决定和由此带来的后果让他在过去5年中一直不得安宁。

  来自山东农村的小张以优异的成绩考进县城的初中实验班,但却迷失在城里的花花世界。
辍学后,他每天和一帮“朋友”泡网吧、打游戏,有时打架。2004年的一天,他和“朋友”经过一个住宅区,有人突然想到要“弄点钱”,于是就付诸行动。

  16岁的小张因这次入室抢劫行为被判有期徒刑4年。

  “一被抓就后悔了。”他说。

  由于在狱中改造积极,他于2007年4月提前假释出狱。他和以前的“朋友”断了联系,努力打工挣钱贴补家用。但“不光彩”的过去一直如影随形,“亲戚朋友看不起我,有事找也躲着。感到自己被孤立了”。

  不过现在,小张终于可以开始认真规划未来了。

  今年7月,他领到一张证书,证明他的前科被“消灭”了。由于服刑期满后一年内没有重新犯罪,他被免除了找工作时的前科报告义务。只要不再次犯罪,他的犯罪记录将只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内部系统中,永远不对外界公开。

  “我想在工厂当技工,从底层做起,踏踏实实学点技术。希望将来能有自己的专利。”

  之前两年,他一直在私人装修队打工。“我不敢去正规的厂里找工作,他们都要看档案的,不会要我这种有前科的人,”小张说,“过去一直背着这个包袱,什么都干不好,觉得自己没有前途。以后就不用担心了。”

  小张的家乡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和其他10家单位于2月1日下发文件,宣布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这项制度的实施细则规定: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罚的犯罪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其前科自然永久消灭。

  此外,处刑在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处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处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6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需经申请、考察、审批程序后,其前科永久消灭。

  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等主观恶性程度较深的犯罪,构成累犯的犯罪不适用前科消灭。

  据乐陵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庭长贾风勇介绍,前科消灭后,犯罪未成年人有关犯罪的事实将不在其对社会公开的任何档案中载明,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封存,不予公开。当事人的就业、就学、担任普通公职等权利将不受限制,免除《刑法》规定的报告义务。

  贾风勇说,很多未成年人因为一时冲动犯罪,他们中99%的人没有再犯罪。“让他们一辈子背着包袱是不公平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显示,2000年至2006年,全国法院审判的43万余名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的仅占1.26%。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姚建龙说,没有前科消灭制度的话,归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途径被堵塞,人为制造了一个不断膨胀、不能消解的特殊群体,积怨会越来越重。“大部分人实际上通过隐瞒前科记录的方式找工作。”

  他说,未成年人犯罪是可以矫正的,乐陵法院试点探索在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方面的积极意义是毫无疑问的。

  但由于受到现有法律体系的限制,乐陵的前科消灭制度仍有局限性:若现有法律明文限制有犯罪前科的人担任公职,则不适用该前科消灭制度。

  姚建龙说,中国约有160部法律对归正人员就业有限制,例如公务员、教师、律师等职位都不能担任。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经多次修改,第100条关于“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仍被保留: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但1992年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贾风勇说,乐陵的“前科消灭”试点正是根据这一条款制定实施的。“如果不把前科记录消除,就无法真正让失足未成年人免受歧视。”

  事实上,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是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近年一直关注和调研的问题。近两年来,除乐陵外,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川省彭州市、山西省太原市等地也都在开展试点。

  2006年10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首次被写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被认为是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确立的准确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前科消灭制度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人文精神和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

  他认为,需要对《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进行修改,不仅是对未成年人,对成年人的前科报告制度也要有所改变。

  姚建龙说,要实现真正的“前科消灭”,除了现有法律法规的障碍,还需要突破观念性的障碍,创造良性的社会环境,“有人认为与有前科的人共事会威胁自身安全,这种社会的排斥和公众的歧视需要改变”。

  樊崇义说,如果要全面推广“前科消灭”制度,还会加大司法机关工作量,需要查清过去的犯罪记录。总之,“这还需要时间,要有一个过程”。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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