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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制度是维护民族团结有力保障

2009年08月11日08:5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我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大团结,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加强民族团结,搞好民族关系,事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精神得到很好的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得到很好的落实。
本报从今天起,开设“祖国大家庭”专栏,报道各民族自治地方贯彻宪法有关规定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巨大进步,各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的辉煌成就,为民族地区建设和民族团结及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例。

  祖国大家庭

  本报记者 席锋宇

  7月21日,北京,民族文化宫。大批的观众涌到这里,都想抓紧看看“新中国成立60周年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成就展”。因为第二天这个已经延期的展览就要结束了。

  从1952年到2008年,新疆的GDP增长了86倍;广西境内全长652公里的桂海高速公路是我国一省区境内最长的高速公路……观众通过一件件图片、图表、模型、实物等,更加详细地了解了共和国自治区的巨大发展和变化。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我国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有关民族地区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度和法律。

  毛公宁,这位和共和国同龄的壮族人,先后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工作,现任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巡视员,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会研究会会长。他长期从事民族问题、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研究。7月31日,毛公宁就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法制建设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发挥的作用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国情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众多少数民族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确立什么样的制度来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重大。

  毛公宁说,如何形成各民族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民族关系是我们国家一贯重视的大事。“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毛公宁说,“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根据国情,我国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既是我国一项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毛公宁向记者详细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中国特色”。他说,统一与自治,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优势。处理好统一和自治的关系,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方面。每个民族自治的地方都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必须坚持国家集中统一这个前提。自治地方在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它既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同时又是自治地方,它比别的地方享有更多的自治权,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自主地发展本地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自治地方还有立法权和变通权,在不违背宪法和有关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毛公宁强调,“必须把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发挥出我们在制度方面的优势。”

  他对记者解释说,自治地方不仅仅要考虑民族的因素,而且把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把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把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考虑。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充分考虑我国56个民族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分布特点,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长远发展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来考虑的。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选择是正确的,是符合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需要的。这种多民族和谐共存的状态尤其值得珍惜。

  他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比如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成立时,蒙古族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在20%左右,但仍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这里不单考虑人口比例的因素,而且考虑了历史上内蒙古行政区域状况、民族关系、合作发展等因素。62年后你看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无论是自治区的经济指标,还是人民生活水平,都是逐年递增的发展趋势,而且经济发展的速度还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再看看属于蒙古族特有的文化不仅没有消失,而且在国家大力扶持下得以很好地继承和传扬,他们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同样得到了很好的尊重。”

  制度是民族团结的强大动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通过各种措施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摆到突出的战略位置,优先合理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投入和金融支持力度。2000年,国家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随着各种法规政策相继出台,全国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以及120个自治县均被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或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据有关部门统计,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国家在西部地区仅基础建设一项的投入就超过了1万亿元。

  “如果没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没有党的民族政策,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不会如此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也不会提高得这么快。因为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各少数民族的各项权益。从这个方面,我们就能体会出国家对于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毛公宁说,“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受法律保护。对此我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有规定。不仅自治机关的文件必须要有民族文字,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也可以用自己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请翻译代表他陈述。”

  “因此说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不是一句空话。无数的事实表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增强民族团结的强大动力,它如同一根强韧的精神纽带,把各民族紧紧团结在一起。因此,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们面对国际社会的风云变幻,我国的民族团结根基不仅没有动摇,而且还得到了极大的巩固和强化。民族凝聚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保障,只有将民族区域自治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才能保障这项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

  毛公宁向记者介绍,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成就斐然,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包括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在内的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不仅使各项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民族事务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同时为维护祖国统一和巩固边防,推动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毛公宁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他在办公室里从书柜中翻出了宪法读本和《民族工作法律法规选编》给记者查阅。“你看,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九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各族群众坚决不答应也决不允许少数人破坏今天来之不易的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的大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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