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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办案社会效果需在法律框架之内

2009年08月11日09:0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戴河(河北)8月10日电记者袁定波“司法实践表明,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实现案结事了,无论是裁判还是调解,都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只有依法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才是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最佳路径。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今天开班的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的一番讲话。

  据介绍,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加强调解、实现案结事了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片面追求调解率,不注重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导致调解后的案件因当事人拒绝履行而又开始上访;有的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强迫调解,导致调解后的案件又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反而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有的案件久调不决,案子严重超越审限,当事人意见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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