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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注没按规定执行 行政主管没按法规监管 辐照食品政府监管现软肋(图)

2009年08月11日09:0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如果倒退十年二十年,遇到类似问题说法律不完善,那是“一说一个准儿”。但现在情况已大不相同。我们应该警惕重立法轻执法的倾向。目前许多时候行政执法似乎在嘲讽立法

本报记者 韩乐悟

  随着前两周康师傅等方便面巨头的小小调料包,到近日媒体对河南杞县“钴60事件”的“挖掘”,有关辐照食品的话题热度直线上升。“潜规则”、“致癌”、“安全与否有争议……”敏感的消费者开始恐慌。以至卫生部上周出面“安民”:运用规定剂量辐照的食品是安全的,食用辐照食品不会致癌。

  但问题是,如何保证企业是在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应用这项技术?近日有专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国内的情况看,有关辐照食品存在的关键问题是企业标签标注没按规定执行,而监管方又没有按法规标准监管。
对于辐照技术的运用,更多的问题应该是在安全生产方面,而这同样需要依法加强监管。

  辐照不能类比转基因

  目前有一种看法是,辐照食品对人体健康是否有影响,如同转基因食品一样,在全世界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近年国内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相关规定已有一些了解,如果是转基因产品,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明示,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这一点上,辐照食品与转基因食品确实类似,不仅卫生部1996年颁布的《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必须贴有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识”,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也将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列为强制标示内容。

  但在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宋全厚看来,即使这样,也还不能说两者一样:“转基因没说不安全也没说安全。也可能不安全只是暂时没发现。而辐照食品已有定论,是安全的。”这两类食品要求标识标注,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也是因为新的技术出来要有透明度,要求明示并不等于就有害。

  已让公众了解到,所谓“定论”是指1980年国际辐照食品联合专家委员会确认“为贮存的目的,任何食物受到10kGy(放射性计量单位)以下的辐照,不再需要进行毒理学方面的检测”。1983年,世界粮农组织(FAO)与世卫组织(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正式颁发了《辐照食品通用法规》。该法规成为各国辐照食品卫生法规制定的基础与依据。

  我国也有不少相关法规和规范,包括前面提到的卫生部的管理办法及不同食品品种的相关标准。记者注意到,1996年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的《办法》,无论是对研制辐照食品新品种,还是企业对辐照技术的应用,都有严格规定。而且在很多方面,10kGy是个采取不同监管措施的分界线。《办法》对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场所、设施、人员等都有严格规定,且规定严禁用辐照加工手段处理劣质不合格食品,食品不得进行重复照射,对特定允许重复照射的品种,要保证其总累积吸收剂量不大于10kGy等。采访中专家表示,该《办法》的规定应该说较为详细和明确。

  有专家指出,即使辐照食品在接受辐照的剂量上还很敏感,即使退一步讲其安全性真的还有争议,目前其中的关键还是技术如何运用的问题。“辐照技术的安全问题,更多的应该在安全生产方面。”宋全厚说。

  但一位环境化学专家告诉记者,辐照技术使食品产生变化,但产生了哪些变化还不清楚。人类也可能为了它的杀菌作用,却忽视了别的作用。“说它致癌,还不至于,但要研究它。”

  规定束之高阁少人知

  当国内一些方便面巨头的产品配料被“抖”出未加贴“辐照标识”时,面对辐照食品“无害说”,消费者的第一反应是“没有害,为何不按规定加标?”

  采访中有专家分析说,企业不加贴标识,有多方面原因:宣传不够,有的企业对相关法律处于无知状态。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消费群体对辐照食品的不同理解,也会对食品生产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由于引导不够,许多消费者一听辐照可能就会害怕,这使企业能不明示就不明示。而企业能多年对加贴标识的规定置若罔闻,“真不知”或“佯装不知”,直接原因便是政府监管不到位。

  对有媒体“国家虽然规定辐照食品要"贴标",但却没有规定由什么部门进行监管”的说法,许多专家不以为然。一位不便具名的专家告诉记者,按照卫生部《办法》的规定,“辐照食品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抽检结果于同年十月报卫生部,并由卫生部统一公布。”遗憾的是,这项规定被束之高阁。公众几乎从未听说过还有这样的抽检。

  记者还注意到,在工商、质检等相关监管环节,也未见有相关的执法检查。

  那么,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专职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有否做过辐照食品的检测?答案也是否定的。记者见到《办法》中这样规定,“卫生部设立的辐照食品检测中心是全国辐照食品检测的最高技术仲裁机构,是全国辐照食品技术指导中心。”

  上述不具名专家向记者表示,卫生部的《办法》是根据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制定的。从政府监管讲,应该是谁准入谁监管。辐照企业的生产准入门槛由卫生部门把关,许可由它颁发,标识由它制定,相关监管自然由卫生部门负责。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各部门也已分环节监管,但相关部门职能交叉确实存在,就像对保健食品的监管。

  信息混杂看法不一

  采访中记者发现,来自不同方面的相关信息和看法常常迥然不同。比如有人认为由于我国相关监管不严,辐照厂越建越多。由于方便又经济,食品生产企业也热衷于辐照。但也有专家告诉记者,实际上辐照厂生产建设投资不小,辐照食品也不便宜。对于食品企业,如果采用高温、加热等常规技术能达到目的,一般来说还是能不辐照就不辐照。

  另外,由于辐照技术多用于农产品,如米、干货等,预包装食品采用的并不多。由于农产品多是散装,很多也不方便加贴标识,这也是目前“贴标”不理想的原因之一。记者随机问过一些超市的食品售货员,他们中几乎没有人听说过国家还有这样的规定。

  一项在食品中已应用多年的技术,终于浮出水面让公众知晓,无疑是好事。但反映出的问题又令人担忧。“辐照食品”对国内消费者是个新名词,但新名词引出的又是政府监管的“老话题”。此前一位食品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倒退十年二十年,遇到类似问题说法律不完善,“一说一个准儿”。但现在情况已大不相同。我们应该警惕重立法轻执法的倾向。目前许多时候行政执法似乎在嘲讽立法。

  辐照食品:用钴60、铯-137产生的γ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低于10MeV电子束辐照加工处理的食品,包括辐照处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

  新研制的辐照食品品种:国家辐照食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入的食品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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