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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将审议 强行抽烟将受处罚

2009年08月11日15:5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下周交付审议

  3类场所市民可拒绝被动吸烟

  全面禁烟不太容易,但不妨把禁烟的公共场所分为3类区别对待,在禁烟场所市民有权拒绝“被动吸烟”。今天上午,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规解读会获悉,《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将于下周一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一审。

  “禁烟场所”分成3类

  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孙运时介绍,条例草案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分为3类:

  室内外“全部禁烟”。这些场所主要是未成年人和孕妇较为集中的区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等。

  “室内禁烟”。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馆,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及售票室、等候室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场、超市等。

  “部分禁烟”。机场、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站的售票室、等候室、娱乐场所等实行全部禁烟难度较大的公共场所。

  “强行抽烟”要受处罚

  如果“烟民”管不住自己,一定要在禁烟场所“强行抽烟”,条例草案给出的应对措施也“不客气”。

  条例草案提出: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果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则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禁烟场所”不但包括条例草案设定的“3类场所”,还包括那些“自愿”禁烟的场所。

  有权拒绝“被动吸烟”

  在“禁烟场所”,如果市民遭遇了“被动吸烟”,怎么办?

  条例草案提出:市民个人有权要求“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烟”职责,并举报违法行为。对3类“禁烟场所”,条例草案明确了各个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如果单位没有尽到义务,以致“禁烟场所”内多次发现吸烟行为,或者发现烟草烟雾,都要加重处罚。

  一旦出现以下3种情形,单位可能收到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单:

  未在禁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烟标志”;

  在禁烟区域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未劝阻“不当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烟区域。

  这些立法设想最终能否付诸实施?条例草案将于下周正式交付审议,究竟会有什么变数,目前还是“未知数”。

  本报记者 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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