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可自荐参选荣誉市民
评选标准放宽,取消捐赠和投资具体数额,评选每三年一次
信息时报讯(记者 朱小勇 实习生 甘琼芳 通讯员 穗仁宣) 昨日,《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人可自荐参选
据了解,自1986年正式开展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以来,广州市已分12批向373位海外人士授予了“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而根据2004年出台的《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荣誉市民人选只能以推荐的方式产生。为使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更体现开放、民主的精神,《草案》规定,除了可以由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推荐荣誉市民人选外,也可以由本人自荐广州市荣誉市民人选。
人选范围被放宽
原《规定》中对5个方面有贡献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可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但对投资或捐赠数额有明确规定,比如:在科技、教育等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无偿捐赠700万以上的,或者直接投资两亿以上、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亿元以上或高新技术企业达到一定标准。
为了使法规具有适当的稳定性,避免因经济社会发展而频繁修改法规,《草案》对投资额和捐赠额没做量化规定,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而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此外,《草案》中还将在“推进穗港澳经济合作,增强区域竞争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促进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祖国统一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以及“利用其影响力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都纳入荣誉市民人选范围。
评选每三年举办一次
为增强透明度,《草案》要求市人民政府将审核确定的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及其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一旦对荣誉市民称号做出撤销决定时,同样要向社会公告。另外,《草案》也将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的活动由过去的每两年举行一次改为每三年举办一次。
荣誉市民获得的礼遇
●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政协等有关会议;
●进出广州有关客运口岸时,各查验单位给予荣誉市民提供专门通道或通关便利;
●获赠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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