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南某高中二年级学生李某(16岁)在学校课间踢足球时,被同学王某将踢来的足球伤及眼睛,构成八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李某和王某均有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责任,逐由学校承担40%责任,李某承担30%责任,王某承担30%责任,总计赔偿李某6万余元,判决后三方均未上诉。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学生家长往往把学校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将近5年此类案件作了调查统计:在学校发生的伤害案件共有8件,在校外发生的学生伤害案件25件,其中将学校作为诉讼主体(被告)的占13件,占同类案件的40%,总体趋势明显上升。为此,法官提醒,学校在组织教学及其与教学有关的活动中,负有预防发生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应有保护未成年学生安全的措施,即安全关照的义务。目前,不少学校号召学生加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甚至有的政府部门拨专款为学校办理学校专项保险,将个人、单位的风险与损失分散于社会保险之中。由此可见,家长、校方、社会齐抓共管方是治本上策。
苏文东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