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江网报道,江西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88”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8月12日上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12年;以刑讯逼供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郭某某、熊某某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8年8月8日下午,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使用“丙种球蛋白”致6人死亡案件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在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审讯室死亡。之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刑讯逼供罪对南昌市公安局民警邓某某等人立案侦查。2009年6月8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对邓某某,以刑讯逼供罪对夏某某、郭某某,熊某某提起公诉。
7月初,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万某某过程中,邓某某、郭某某、熊某某等人直接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其中邓某某对死者实施了严重致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郭某某、熊某某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夏某某授意办案民警实施刑讯逼供,构成刑讯逼供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上述犯罪事实,依照我国现行刑法有关条款,法院对四名被告作出了一审判决。(沈轩) (来源:新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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