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法庭受审。
8月11日上午9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五楼大法庭,涉案金额高达583亿元、由公安部督办的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等人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本报曾多次报道)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张勇涉嫌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被告单位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和该公司系统工程部经理王剑平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过近一天的审理,这起特大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的神秘面纱被一一揭开。
“收藏品炒家”盯上了黄金期货 1988年,23岁的张勇从杭州大学新闻专业毕业后,参军到部队。
两年后,忍受不了艰苦军营生活的他退役分配到杭州炼油厂,担任保卫干事一职。又过了两年,他决定下海经商。
当时,国内收藏品市场初起,经济嗅觉灵敏的张勇创办了“西子艺苑”,专门从事收藏品交易。上个世纪90年代收藏品市场的持续牛市,让擅长炒邮币卡的张勇掘到了“第一桶金”。2000年11月,张勇又成立了杭州新世纪纪念币有限公司,转向纪念币交易业务。同年,头脑灵光的他瞄准了网上交易,创办了中国第一家钱币交易网站———“中国纪念币交易网”。
但是,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纪念币销售业务变得不景气,张勇便提出了成立公司炒卖黄金的设想,并到香港、上海,向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联泰公司)等企业学习黄金交易,并取得了联泰公司的客户协议书、交易规则等相关资料。
2005年4月,就在张勇准备注册成立公司炒黄金时,他发现自己已经无力出资了。为解决公司注册资金的来源问题,张勇向他人借款1000万元,作为自己及名义股东张华的出资款缴入验资账户。通过验资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完登记手续后,张勇即将这1000万元全部抽逃归还,
并支付了5万元的借款利息,公司账上只留了10元钱。就这样,张勇通过抽逃出资注册成立了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世纪黄金公司),由他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为了在互联网上开展黄金炒卖的经营业务,张勇指使世纪黄金公司系统工程部经理王剑平负责设计开发适合网上黄金交易业务的操作平台。中专毕业的王剑平原本只是张勇手下一个推销纪念币的小业务员,因为在学校里选修过证券期货,被张勇相中,委以重任。王剑平也“不负厚望”,不到三个月就开发了名为“金银制品销售与回购系统”的世纪黄金网上交易平台。
2005年7月,世纪黄金公司网上交易平台正式招客。张勇在对联泰公司的客户协议书和交易规则进行修改后,印制成世纪黄金公司的格式合同,又通过报纸、自印杂志、互联网等方式大肆宣传该公司的黄金交易,并在上海、温州、萧山等地设立分支机构,在西安、长沙、石家庄等地设立了20多家代理机构,招揽了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
公司“火”了:三年交易额达580多亿 郭老先生是一名归国华侨,2002年回国后在杭州定居,2005年7月,他被“世纪黄金”缠上身后,悔恨至今。
“当时,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世纪黄金公司的一名理财师。他很热情地向我介绍这个理财方法,我就开始尝试投钱。”特意赶来旁听庭审的郭先生告诉记者。
通过世纪黄金公司的理财师,郭先生了解到,黄金可按“100盎司、10盎司、1盎司”为单位购买,但每次只需交纳实际金价的百分之几作为“保证金”,即可炒黄金。比如,今天花500美元买进,明天涨到600美元卖出去就可挣100美元的价差。同时还可“买跌”。理财师还教会了郭先生如何在网上进行黄金交易。郭先生先投了3万多元,大概一周后,他发现账号里的钱翻了近一倍,网页还显示郭先生一直在赚钱。
“我觉得自己一个退休的老人,只要鼠标点点就能稳稳赚钱,这是多好的事情啊,欲望也就开始一点点膨胀。”郭先生说,“谁知从此越陷越深,连房子都卖了。”直到将投入的270万元都亏光了,郭先生才知道世纪黄金公司原来做的是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生意。
据办案人员介绍,在世纪黄金公司网上交易平台上从事的经营活动跟期货交易别无二致。客户向公司账户汇款后,便可在该公司网站的交易系统中获得账号和等额定金,进行无实物交割的黄金合约集中交易。
事实上,世纪黄金公司的黄金交易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参考。客户可以选择买进或者卖出,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
交易中,客户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放大交易,放大的比例根据客户购买的商品数量可分为1倍、2倍、5倍、10倍、20倍和50倍,即客户交易时只需支付的基础定金仅为交易额的100%、50%、20%、10%、5%、2%。世纪黄金公司和客户间采用人民币结算,并实施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客户在炒金过程中亏损额达到所缴定金的80%时,如果客户不补进定金,该公司即强行平仓。
张勇这一套“期货交易”模式,吸引了不明就里的“炒金客”。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从2005年7月到2008年6月26日案发,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名,共产生交易176579笔,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为583亿余元,其中放大5倍以上(含5倍)的交易占总交易金额的99.9%。三年间,世纪黄金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从中获取利息(即“仓储费”)6800余万元,获取手续费(即“网络使用费”)5700余万元。
不过,张勇毕竟做贼心虚。2006年4月,北京炒金客户王先生被世纪黄金公司强行平仓造成亏损后,明确告知张勇,自己发现世纪黄金公司经营的是黄金期货,并要求赔偿损失,否则就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张勇只得息事宁人,赔了王先生400万元了事。此后,张勇为了规避法律,将客户协议书中“强行平仓”等期货专业术语去掉,但交易规则仍没多少变化。为了逃避查处,张勇还从公司支出近300万元到北京“跑关系”。
除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张勇还推销理财产品,梦想打造自己的“黄金帝国”。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张勇属下的公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销“世纪黄金1号”“世纪黄金2号”现货黄金集合理财等多种理财产品,共与169名客户签订理财协议181份,收取资金共计2000余万元。张勇将经营这些理财产品所得的2000万元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往北京国投和上海典金公司,进行黄金投资。幸好,案发后这些投资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并发还给客户,才没有造成大的损失。
群众举报,“黄金梦”做到尽头 2006年12月以来,杭州警方不断接到客户反映,世纪黄金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了电子化的黄金交易平台,招徕客户进网交易,从中牟取暴利,不少客户损失惨重。
为查清世纪黄金公司的真实内幕,警方于2007年1月12日起受理群众报案,收集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汇总后递交浙江省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监管部门,要求予以查处认定。
同年4月15日,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浙江省证监局对世纪黄金电子化交易模式进行调查后,于7月下文给浙江省金融办,认定该公司的电子化交易模式属于变相期货交易行为。警方据此于2007年11月30日以该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此后,世纪黄金公司网上平台进行的黄金交易也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2008年6月26日,张勇、王剑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张勇和他的世纪黄金公司的“黄金梦”终于做到了尽头。
2008年的最后一天,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收到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这起特大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后,当即成立了由分管副检察长及公诉科骨干力量组成的办案小组,并确定公诉科副科长田涛和业务骨干田晶作为此案的具体承办人。
面对近4万页的200册侦查卷宗、1000多名证人的证言、完全陌生的黄金期货和网上交易等知识、错综复杂的案情,两名承办人在恶补相关知识后,通过反复阅卷、讨论,及时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和固定,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于顺利将此案提起公诉,提交审判。
是现货交易还是非法经营期货成庭审焦点 尽管在庭审之前控辩双方进行了证据开示,但是庭审仍然出乎意料的激烈,焦点在于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是现货交易还是非法经营期货。
张勇、王剑平虽然对起诉书中的事实没有异议,但都认为世纪黄金公司做的是合法的现货黄金买卖,而不是非法经营期货交易。他们的辩护律师也都作无罪辩护,认为世纪黄金公司没有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主观故意,是合法的现货延迟交付交易,甚至搬出了世纪黄金公司与遂昌金矿、山东蓬莱金矿的金条加工业务合同,试图证明该公司确是进行黄金现货交易。同时,他们认为相关主管机构是默许世纪黄金公司经营行为的。
对此,公诉人当庭指出,为了逃避处罚,张勇在有关网上交易黄金的宣传广告和有关协议中极力回避“期货交易”专业术语,恰恰是欲盖弥彰。世纪黄金交易平台业务事实上已经具备了期货交易中的“放大交易”和“强行平仓”两大本质特征。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具备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制度的,且放大保证金的倍数在5倍以上的,即为变相期货交易。同时,公诉人还出示了包括公安机关扣押的该公司大量物证、书证、被害人证词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及中国证监会、浙江省证监局的认定书等关键证据予以回击。
公诉人认为,被告单位世纪黄金公司,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勇的决策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剑平的具体操作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张勇作为世纪黄金公司的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至8月11日下午3点25分,庭审宣布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相关行政机关执法不严是犯罪得逞、损失扩大的客观原因 此案持续长达三年时间,被害人上千,涉案金额高达580多亿元,田涛直言不讳地指出,“相关行政机关执法不严,是犯罪得逞、损失扩大的客观原因”。
田涛说,由于客户众多,且有网络宣传,此案的犯罪事实并不是密不透风的,事实上,有炒金客户在该公司犯罪初期就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也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咨询,但仅仅得到了三言两语的不确定答复。从2007年初至2008年6月案发前,行政主管部门早已得知该公司的经营模式,在其明显不具备期货业务经营资格的前提下,未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其采取任何行政措施,也没有会同任何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调查,这使得该案的犯罪活动更加猖獗,持续时间更长,危害也更大。
田涛认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化进程的步伐日益加快,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金融领域的开放力度逐步加大,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虽不断更新和完善,但在法律层面、制度设置上,还存在一些阶段性的漏洞和监管盲区。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一点,诸如世纪黄金公司的张勇之流才乘虚而入,借助国家经济转型、金融创新等改革背景,利用公众投资渠道不丰富、理财能力比较缺乏、存在“一夜暴富”不良心理等弱点,精心设计作案手法,诱使社会公众参与其中,进而侵害投资者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田涛告诉记者,今年以来,杭州市检察机关已办理包括此案在内的3件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涉案金额均在千万元以上,且被害人数众多,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不言而喻。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加大对金融领域期货、证券交易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批,严格执法,及早发现问题,防范金融危机在我国上演。这是我们应该从世纪黄金案中吸取的最深刻教训!”田涛说。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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