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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每乡镇将设卫生院 毕业生下乡有政策优惠

2009年08月14日11:0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8月14日电 (记者李子文)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其中,《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每个乡镇设置一所乡镇卫生院,大、中专毕业生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有望提前转正定级。


  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望逐步解决。《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提出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拟规定乡镇卫生院属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是专有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规定每个乡镇设置一所乡镇卫生院。

  为解决乡镇卫生院待遇低、工作条件差、留不住人才的问题,《征求意见稿》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村卫生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改善住房条件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拟确定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额安排乡镇卫生院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工资,乡镇卫生院的核定人员享受本县(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对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一档等措施,以稳定农村卫生服务队伍。

  同时,针对目前农村卫生服务队伍编制人员不足、学历低、技术水平不高的现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乡镇卫生院的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乡镇的人口数量、密度和防病治病的实际需要核定,并注重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培养。

  据了解,为加强管理,《征求意见稿》要求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乡镇卫生院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严格药品供应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乡镇卫生院的药品实行零差率。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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