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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生头胎居住地将可办证明 隐私可获保护

2009年08月14日13:0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江苏网

  新条例今年10月1日起实行 推出便民维权措施 首增保护隐私条款等

  流动人口生头胎居住地可办证明

  本报讯(记者闫新红)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10月1日起将实行。

其中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这意味着流动人口所生的第一子女上户口将更方便。

  今天上午,国家人口计生委召开全国《条例》知识竞赛发布会。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司司长张春生介绍说,与以往条例不同,这次出台的《条例》推出五项便民维权措施。

  张春生表示,这五项措施中最重要的一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子女生育证明,改变了以往流动人口生育子女必须在流出地办理生育证明的规定。

  据了解,出生证明包括婴儿姓名、出生时间、地点等信息,是孩子上户口的依据。据悉,去年全国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总数量超过3000万,占已育龄妇女总量的12%。

  与以往相比,《条例》首次增加了隐私保护的条款,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对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张春生司长表示:“流动人口的居住地址、是否怀孕等个人信息一律不许公开。”

  《条例》其他措施

  1.取消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规定,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互相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

  2.缩小办证范围,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成年育龄妇女,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wenjie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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