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淼
来源:中国改革报
北京大学“基层人大选举机制”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
本报讯 在我国,流动人口有2亿多人,占我国总人口的14%以上,农村劳动力的45%左右。在这些人中,18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人要占80%以上。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调研处马玉武指出,如果说占这么大比例的流动人口没有积极性,不参选,厌选,这样选举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在我国,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方面,至今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与当前的形势很不适应。马玉武说,按照现有规定,对于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或工作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的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是其他的选民代为投票,就是委托投票。但实际上很多的选民由于离开家乡,实际上根在城市,他的利益也在城市,让他回家选举,他积极性不高。一些人尽管没有户口,也愿意在留住地参加选举。现在有的地区已经开始将流动人口视为新市民,并赋予他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一方面现在范围还不大,另一方面,法律规定还比较滞后。因此,应该在法律层面支持和保障“新市民”在居住地参选。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超英认为,所谓的流动人口或流动选民这个概念本身就有问题的。因为,一方面其实他们大多数的人流动的时间很短,顶多在火车和汽车上“流动”一两天,另一方面他们跟自己家乡的联系已经很少,只是春节或者是家里有急事的时候才回去,基本上都是在打工的地点生活,也就是说他们根本不流动,真正流动的人口是很少的,所以流动人口或流动选民的概念本身就是有错误的。因此,其实他们的利益都在现住地,或者是打工的地点。所以我们也应该将回到户口地投票原则改为现住地原则或者是在现住地投票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薛刚凌教授表示,选举是一个利益的表达。流动人口是回到农村选还是在城市选,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流动人口在城市里面有利益,在农村里也有利益,这就是中国特色的一个问题。比如说他的土地,因为他没有真正迁到城市,在农村还享有一部分土地经营方面的权利等。因此,应该给他们一种选择权,看他的最大利益是在哪里。比如说有的人基本上就在城市,农村的利益就可以舍弃,是否可以参加城市的选举,但是更多的人利益还是留在农村的,或者是以农村为大本营,他的居住城市可能今天在深圳,明天在广州。所以对流动人口要进行细化和分类。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指出,全国人大表示要保证流动人口的选举权,但是法律上还没有动。因为这涉及到中国户口制度,户口制度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不光是涉及到流动人口的选举权问题,还涉及到当前中国社会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各方面的歧视问题,包括法律的实施和执行等根本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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