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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洛江区人民调解走入交通事故处理 受理5日内组织调解

2009年08月16日11:1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黄调解员,早上来的时候,工友们都预言我们交通事故受伤进医院后,还得进法院索赔,没想到您很快就将纠纷调解了。”近日,在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洛江大队二楼,外来务工人员余军和陈怀铁紧紧握着洛江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黄培植的手动情地说。


  洛江区位于泉州市中心城区的北大门,区内既有国道、省道,又有纵横交错的县、乡道路。成立仅5年的交警大队在编民警不满40人,辖区道路交通里程超过400公里,而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岗位的民警仅6人,年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在2000起左右,平均每个警组(2名民警)年办理交通事故600多起,平均每个工作日超过两起。

  “尽管民警超负荷工作,仍无法应对大量的交通事故,还会为了及时出警而把当事人留在调解室,致使他们受到冷落。该如何减轻事故处理民警工作负荷,妥善处理出警与调解的关系呢?”洛江交警大队大队长陈炜介绍说,经过深入调查,该大队形成了“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入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工作思路。及时向市交警支队和洛江区委、区政府汇报,并得到肯定和支持。

  洛江区委政法委下发文件并牵头,洛江区司法局与交警大队联合在区交警大队建立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并在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交通事故调解联系点,负责指导、协调、联系全区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今年6月1日,“洛江区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的牌子正式挂在了交警大队的大门口。

  经交警大队招聘、司法局考核合格后,3名固定调解员佩戴“人民调解员证”正式开展工作。他们的工作流程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的,办案民警告知事故当事人10日内可向交通事故调委会申请调解,对当事人已向调委会提出申请的案件,办案民警将案件移交调解员,并向调解员详细介绍案情,调委会在接到事故当事方书面调解申请后制作调解受理登记表,并在5日内组织当事各方进行调解并记录,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加盖“洛江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印章后送达当事方。

  陈炜告诉记者,洛江区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运作以来,受理交通事故调解案件58起,成功调解56起,调解成功率超过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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