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酒后驾驶屡禁不止?应采取什么措施整治酒后驾驶?专项整治、严格查处、加强宣传教育等等都是老生常谈,而所谓的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将醉驾纳入单位内部考核和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也是治标不治本,其威慑力远远不够。
治乱当用重典,酒后驾驶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对这种违法行为应“宁可失之于严,不可失之于宽”。此前,已有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只要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构成犯罪”。
酒后驾车之所以普遍化,原因不外乎有两个:一是驾驶员的机会主义,认为酒后驾驶不会出事,也不容易被警察查到;二是法律过于宽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单纯的酒后驾驶,一般只是罚款了事或“暂扣”驾驶证,最严重的也只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在我国,酒后驾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只有在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刑法才会介入。在现实中,即便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只是简单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毫无疑问,这大大助长了机动车驾驶员的侥幸心理。
饮酒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自古就有“无酒不成宴”的说法,而随着我国“汽车社会”的临近,酒后驾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越来越大。事实上,在机动车辆普及的国家,酒后驾驶也都是以犯罪论处的。相比国外的相关法规,我国的处罚显然是比较轻的。当刑法的介入只是在“事后”,其预防犯罪的能力就会大大降低。虽然酒后驾驶者对其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只是一种过失,但喝醉后仍然驾驶却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故意,这直接导致了不确定人的生命处于不安全的状态。笔者以为,刑法不能再打“擦边球”,而应该将这些醉驾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
彭兴庭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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