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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行政复议听证新规出台 7种民告官可听证

2009年08月17日08:5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乌鲁木齐8月16日电记者吴亚东《乌鲁木齐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规定》,“民告官”7种情形可以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规定》明确,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包括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具有涉港、澳、台或者涉外因素的;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疑难、复杂且不举行听证难以查清案件基本情况的;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规定》中还明确,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0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则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日前,向申请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参加听证,但须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相关人员的姓名、职业、住址、证明或说明事项以及要求参加听证的理由,是否批准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规定》同时规定,公开举行的行政复议听证,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携带武器等其他有可能妨碍听证秩序的人外,应当允许有旁听人员。

  参加听证的人员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有意见的,除当事人按规定提出回避的理由外,不得当场提出,应在休会后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会场里,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应当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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