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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酿新规强化公共场所控烟 保护孕妇未成年人

2009年08月17日15:4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上海八月十七日电(记者陈静)今后,上海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以及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等公众逗留时间较长的公共场所,将全部禁烟,兜商场、逛超市的人们亦可以免受吸烟者带来的危害。

  十七日在此间召开的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进一步扩大了上海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覆盖面,同时对未成年人和孕妇聚集场所实行较为严格的禁烟管理。


  一九九四年,上海市政府制定并颁布了《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十多年来,七类十七种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现象明显减少。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表示,暂行规定对上海控制和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起到积极作用。但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且效力偏低。

  此番提请审议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共有二十四条,旨在进一步减少被动吸烟对公众健康产生的危害,同时突出保护孕妇和未成年人。

  据知,因为考虑到公共场所全面控烟还有难度,该条例(草案)将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分为三类。未成年人和孕妇较为集中的区域,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妇幼保健院等场所,室内外都禁止吸烟。

  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馆,市内公交工具及其售票室、候车室,商场、超市等场所,室内禁止吸烟。对机场、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站的售票室、等候室以及旅馆、娱乐场所等全部禁烟难度较大的公共场所,将实行部分禁烟。

  徐建光表示,条例(草案)还明确了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的禁烟职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根据举办临时性大型活动等需要,调整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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