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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伤待遇比京低近半 应由用工单位参保

2009年08月18日11:2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关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派遣工工伤保险应由用工单位参保

  异地劳务派遣工社保待遇比北京本地职工低近一半

  法制网记者 刘姝宏

  据统计,目前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约2500万人,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派遣工就超过1000万人。

由于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只能由劳务派遣公司提供,通常会低于其工作单位的待遇,有的劳务派遣公司甚至不参加社会保险。在所有的社会保险中,工伤保险问题最为突出。

  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提到劳务派遣工的工伤保险问题。专家指出,应当对劳务派遣工作特殊规定,由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参保。

  受伤后方知是劳务派遣工

  8月12日,记者接通马辉(化名)的电话时,他刚刚为北京一个工地送完一车钢筋。自从处理完工伤官司后,他重新找了个活儿,为建筑工地提供建筑钢材,从中挣点差价。

  几年前他受伤的时候,是北京一家建筑单位的司炉工。提起那次受伤的经历,他至今仍然心有余悸。

  2005年2月的一天,他在烧锅炉时,不慎被机器绞到了羽绒服的袖子,越绞越紧,拼命挣扎的他感到右臂一阵剧烈的疼痛。情急之下,他用整个身体压住转动轴,硬是把轴停了下来。他的右前臂受伤,后来鉴定为伤残七级,至今,肘弯处依然无法伸直。

  受伤后,他要求进行工伤认定时,才知道自己当初是跟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这家劳务派遣公司在河北省阜城县。这样一来,他就不能在北京认定工伤。用工单位的人告诉他,那边已经为他参加了工伤保险。

  这似乎是个好消息。但他听人说,如果按阜城县的标准算下来的工伤待遇要比北京少很多。而且,他认为自己一直都在这家建筑单位工作,不是派遣公司的人,还是选择了与用工单位打官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最后以用工单位赔偿他6万元调解结案。

  工伤待遇比北京低近一半

  “实际上,由于各地的工资水平和赔偿标准不同,很多劳务派遣公司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派往发达地区,就能够达到节省用工成本的目的,这也是用工单位愿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一个原因。”马辉的法律援助律师、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对记者说。

  他告诉记者,两地的工伤赔付差额主要体现在工伤保险待遇上。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而这几项待遇的计算是基于当地职工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另外,各地对于同一级别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的规定也不同。

  时福茂为记者做了一个比较,如果马辉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4364.8元。如果在派遣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后共计41911.2元。向北京那家单位请求工伤赔偿跟向阜城县那家派遣公司请求工伤赔偿金额相差32453.6元。

  异地参保赔偿程序更复杂

  “劳务派遣异地参保不仅存在同工不同工伤待遇的问题,还会面临工伤救治、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索赔等问题。”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研究项目负责人王芳告诉记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救治。但是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够最先控制险情、将职工送往医院救治的只有用工单位,不可能等到派遣单位来处理。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不在同一地区的,更不可能寄希望于派遣单位对职工及时救治。

  同样的问题是,按照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派遣单位不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派遣工必须到派遣单位所在地申请认定工伤,这对于已经受到事故伤害的派遣工来说是非常困难的。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在事故严重的情况下也需要及时调查。但如果是异地派遣,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否及时赶赴外地调查?王芳认为,尽管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但委托手续肯定需要一定时间,难以做到及时调查。而且,受委托部门能否愿意以及是否有人力来完成调查也是问题。

  “即使劳动者被认定了工伤、确定了伤残级别,如果单位不主动支付工伤待遇,劳动者进行工伤待遇索赔同样还需要在统筹地区申请。”王芳认为,劳务派遣中将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会使原本已经复杂的工伤程序更加复杂。

  由用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化解用人单位生产中的风险,针对的是工人和与之有直接劳动用工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让不直接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来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其根本无法控制的生产事故风险,就会使实际用工单位有逃避责任的嫌疑,最终会造成职工的权利受损。”王芳说。

  王芳建议,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用工单位来承担。用工单位为派遣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申请工伤认定并索要工伤待遇。她解释说,劳务派遣本身就是双重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法律已同时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提供劳动保护、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提供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这实际上也是雇主应当承担的责任。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则建议,可以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应按劳动关系所在地和用工行为地的标准分别进行核算;用工行为地的工伤待遇标准高于劳动关系所在地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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