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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立法保护饮用水源 防范黄浦江上船舶污染

2009年08月18日15:0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申城饮用水源“首要威胁”:江上船舶

  本市地方立法拟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姚丽萍

  本报讯 (记者 姚丽萍)申城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首要威胁”是什么?很多人都想不到,它来自黄浦江上游的船舶。

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防范饮用水源保护的最大“风险源”,成为这一地方立法的亮点。

  水上事故

  2003年8月5日,黄浦江上游水源地“准保护区”内发生的船舶碰撞,导致85吨燃油泄漏,威胁上海市民饮用水源地的取水安全。

  “这一事件并非孤例,本市每年约有40起船舶污染水体的事件。”市环保局局长张全说,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码头众多,水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据海事部门统计,1984-2005年,本市共发生船舶污染事件837起。这些水上交通事故往往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分区禁行

  黄浦江和长江是本市水上交通要道,在水源保护区禁行依据是什么?条例草案给出的思路是:依照饮用水源地的不同“敏感度”,区别对待。目前,草案将“禁行”区域设定为:青草沙、陈行水库、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内。

  而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青草沙、陈行水库、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源地的二级保护区,以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一二级保护区,仅仅对运输剧毒化学品等“高危险品”的船舶作出“禁行”规定。

  责任保险

  即便设定了“禁行区”,也难以完全避免船舶污染水体事故的发生。目前,大多数肇事船舶安全管理意识、管理能力普遍薄弱,事故处置和偿付能力又严重不足。事故一旦发生,赔付如何保障?

  “《国务院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委员毛文佩说,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提高船舶和企业的防污染管理水平,降低污染风险;在地方立法中增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非常必要。

  【相关链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分为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其中,保护区又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本市青草沙、陈行水库、崇明东风西沙等“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其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黄浦江上游等“开放型”饮用水水源,其保护区域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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