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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现已结束

2009年08月18日17:5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BTV北京

  【导语】

  三条巨大的恐龙,值得期待。也希望组装工作顺利完成,让观众尽早与国宝见面。来看下一条,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条例实施5年来的第一次。

20多天,4900多人次浏览了征求意见稿、并发表意见。多名社会保障方面研究的专家学者、司法界人士、多年代理工伤维权案件的律师均对此次修改稿发表了意见。

  【正文】

  李国华曾是房山区韩村河镇的武侯砖厂的一名工人。2006年5月2日,李国华在修理搅泥机过程中发生意外,右下肢被机器绞伤。受伤后当李国华提出厂里应赔偿自己因公受伤的损失时,厂长王某却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赔付。

  【<同期声>】

  他不承认 说我们是打工的 要不怎么持续到现在 他还生气了呢

  【正文】

  去年房山法院判决,王某应赔偿李国华13万元,但王某却迟迟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直到今年4月,法院采取强制执行之后,李国华才拿到了这笔迟到近两年的赔偿款。

  【正文】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都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但在现实中,一些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发生伤亡时,他们获得赔偿的最大障碍是很难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随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和民事索赔更是时间漫长、程序繁琐。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在简化工伤认定程序上做了两方面较大修改,一是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二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发生工伤争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上述简化,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正文】

  征求意见稿公布当天,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被认定为工伤的改动,引起了公众热议。虽然此类通勤事故在工伤事故中所占比例并不太高,但因为和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刀切”删除此项规定遭到了几乎一边倒的反对。而征求意见稿中对删除这一规定的理由做出了说明: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赔偿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重,上下班途中不等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更为简便、可行。对此,法律界业内人士持不同观点。有律师认为:“交强险 ”属于侵权性赔偿,“工伤”属于劳动关系保护性补偿,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因此不同法律范畴的赔偿并不算重合。 也有律师认为,删除该条款的做法让法律关系变得更加清晰。

  【<同期声>】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余宇

  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到的是一个民事赔偿的问题 而我们把它放在《工伤保险条例》里面 实际上这个变成劳动关系问题 从这个层面上将实际上把这个法律关系有点混淆了

  【正文】

  此外,职业病鉴定和工伤认定衔接能否顺畅?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惩戒力度是否足够?工伤保险基金能否“预防优先”等热点问题也引发了专家、学者的热议。

  据了解,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工伤预防、工伤赔付、工伤康复三部分。而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整体局限于工伤赔付阶段,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是工伤预防制度的基础,同时,工伤保险基金用于“预防优先”也十分必要。

  【<同期声>】

  我觉得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拨一部分钱出来 对于职业病高发的人群进行定期的监测 也可以对职业病高发的场所进行定期的安全监管 让工伤保险基金从完全的赔付状态逐渐的涵盖预防的阶段 赔付的阶段和工伤的康复阶段 让它成为和谐劳动关系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正文】

  不过,尽管把工伤预防经费纳入基金支出范围值得肯定,但用在哪里、如何使用、谁来监督,都是很重要的问题。同时,如何与《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互相配合、做好衔接也是下一步立法和制定配套政策过程中必须要慎重考虑的。北京台报道。

(责任编辑: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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