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48小时”限定遭质疑
本报记者 赵文明
长沙市民黄先生的父亲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医院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5天后抢救无效去世,但当黄先生为父亲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告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有关方面告知,按照条例规定:“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昏迷5天后去世不能认定为工伤 黄刚(化名)今年46岁,是长沙市某单位的在职职工,今年1月的一天,黄刚在上班时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送医院后,黄刚一直处于昏迷状态,5天后抢救无效去世。
黄刚之子黄先生说:“我父亲生前按照单位的安排加班,有时一天工作10多个小时,连续加班三四天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次突发疾病和平时工作劳累一定有联系,所以我们申请了工伤认定,单位也同意,但主管部门答复说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主管部门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黄刚是在昏迷后第5天才去世的,已经超过了48小时,所以不能算工伤。”
法律专家认为有规定就得从规定 这个“48小时”的规定不合理,如果48小时之内不死亡,而是48小时01分死亡,并不能改变因工作而死亡的性质,但处理的结果却有了天壤之别,黄先生认为,用48小时的时间限制来作为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非常不合理。
对此,一位法律专家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认定工伤,一是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而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或其他工作、在工作岗位之外的工作场所突发的疾病均不能视同工伤;二是必须属于病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经过抢救后48小时内死亡的。这位专家认为,这种规定并非不合理,“条例限制在48小时内,对49小时的来说可能难以接受;即使限制在72小时内,对73小时的又如何解释呢?实际上,这里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问题,既然有相关规定只能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处理。”
律师建议对工伤认定体系进行调整 长沙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认为,“48小时”的时限规定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但由于我国没有脑死亡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凭先进的医疗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以后;另一方面,如果明知患者抢救无效,家属可能会在48小时之内放弃治疗,以取得工伤认定。这两者无疑是对社会道德的挑战。
法律界人士建议,工伤是一个工业社会中的常态,而处理好工伤的认定以及赔偿问题,事关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在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建立的情况下,有关部门的工伤认定及赔偿体系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并加强这方面的立法。
本报长沙3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