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程培青)李某想借钱给别人,自己又不好意思张口,就让朋友王某充当中间人,替借款人打下借条。到还款期限后,李某向王某索要借款遭拒,便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8月18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某应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原告50万元。
李某和王某本是一对好朋友。2007年3月27日,案外人老张和李某二人说起最近手头有点紧,想借50万元,李某想借钱给老张,可又不方便张口,便想到让王某做中间人,先以王某的名义给自己打下借条,并写明“今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三个月后一次性还清,如不能按期偿还,每逾期一天按照2%计算违约金。”之后老张又给王某打下借条,拿走了50万元。借款到期后,老张未能按期偿还,李某向王某多次催要无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自己并非本案真正的借款人,实际是受原告委托将原告的50万元借给老张,原告应向真正的借款人老张索要。
法院审理认为,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这一事实,可以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而原告的款项是通过被告交给张某,还是直接交给张某,并不影响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王某应当对自己出具借据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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