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信息报
本报讯(记者李俊蓉)蒋某不曾想到,把“欠条”写成“借条”会给他带来这么大的麻烦。他购买朋友的钢材欠下38万余元的货款,但却将这笔钱写成了“借条”。
蒋先生说,2006年3月21日,他与朋友顾某签订了一份“材料供应合同”,次日至4月2日期间,顾某向其提供了共计99.966吨钢材,合计金额38万余元。
“4月3日,顾某就到我公司来对账,还亲笔写下一份结算单。他说这38万多块的货款反正要付给他,写‘欠条’和写‘借条’一样的。”蒋某一想也对,对方又是朋友,没有犹豫,就写下了“今借到顾某人民币383106元购买钢材,本月归还”的借条给了顾某。
今年4月3日,蒋某得知自己被顾某告上了法院,理由是“拒不归还借款”。蒋某称,从2006年4月以后,顾某就陆续供应钢材给他,他也按供应数量付款。“截止2006年7月,我只欠他(顾某)尾款7万余元了。在我付给他的款项中,已经包含了‘借条’中的38万余元。”蒋某说。庭审中,蒋某出具了材料供应合同、钢材结算单等,欲证明这38万余元是货款而非借款。
而顾某则表示,这张借条确实是蒋某急需采购钢材,向他借钱时所写,蒋某提供的这些证据是其单方所作,没有证明效力。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顾某提交了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印证他的诉求,相反,根据蒋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二者之间是买卖关系,而非借贷关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顾某要求蒋某归还借款的诉求。据悉,顾某对此判决不服,已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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