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产品发布单位可以建立类似汽车行业等的“产品召回”制度,并建立诚信档案,采取防止二次侵权的措施。不论是审读文章或书稿时发现抄袭剽窃者,或事后发现,都要将作者列入“黑名单”,并且通过同业组织等,定期互换这些“黑名单”,大家联手惩罚少数有劣迹者
各级各类学术单位都很看重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正式出版的专著,认为这才算“公认的成果”。
搞研究的人也把发表、出版成果作为工作的“最终目标”。于是,学术期刊社或出版社作为学术产品的发布单位,其“鉴定把关”的作用及其“公信力”被不断抬高,似乎准予发表或出版的成果就是“修成正果”了。且不说编辑们有没有足够的把关水平,如今学术界在急切的功利追求之下制造的大量“学术垃圾”,已使期刊社、出版社不堪重荷。虽然推出了不少优秀成果,但粗制滥造之作实在不少,抄袭剽窃之作也挟势潜行。
“显性”剽窃一目了然,“隐性”抄袭移花接木
一二十年前,当人们偶然发现某期刊发表了抄袭剽窃之作,第一感觉总是这家期刊的工作出了问题。除了谴责抄袭剽窃者,更多的批评针对编辑部的不负责任和编辑的业务不精,因此期刊社压力很大,还会影响它评优、争先进等等。有些期刊的编辑部对这类丑事就讳莫如深,不得已才披露。那时,本人有过两次被抄经历,最终都不了了之。
一次,某名牌大学的一名副教授将我专著中的一章改头换尾,在某学报上作为他的成果发表了。我发现后要求编辑部公开处理。该刊主编出面向我诉说:他们编辑部是“先进单位”,事情败露会有不利影响。主编是同行熟人,我体谅他的苦衷。后来他设法私了,令抄袭者给我写检讨信并将稿费转寄给我。结果,稿费未收到,检讨信倒收到一封,信上云:
“我……一篇学习性陋文,大部分抄袭阁下大作……实属剽窃,造成不良影响,性质严重。……给与批评,我虚心接受,认承(承认)错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恳请阁下多宽容,允许我改正懵懂一时之过失……”
检讨信写得还算恳切,我也就不再追究。岂料,此君“虚心接受”、坚决不改,此后在他的“专著”中把抄我的这部分内容又照单全收。
另一次更离奇。我发过的一篇文章,在很少改动的情况下,两年后在同一杂志上又“出现”了,作者换了别人。为此,该期刊主编向我检讨:“是我一时糊涂!这两篇文章都是我经手编发的。”主编没有作任何处理的表示,要我“成人之美”。这样也就作罢了。
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抄袭剽窃现象是“显性”的:两相对照,一目了然。但有更多的抄袭剽窃是“隐性”的,不那么容易被发现,在严重程度上或许略次,但其危害性却不允小视。如小篇幅地“引用”他人的关键学术观点、论证论据或精彩实例,掠人之美,而在文中不作提示。又如大篇幅地裁剪加工,编译他人文章,当作个人成果署名发表。更有“足智多谋”者,设定一个主题,围绕中心思想,收集不同国别、不同年代的他人的研究成果,经过一番“去粗取精”,移花接木,穿针引线,加头续尾,连缀成文。这类大作,有时甚至贴上“原创性”的标签,其实不过是集他人劳作之“大成”。(当然,介绍学科情况、交代材料来源的综述性文章另当别论)。
发现一篇侵权之作追究一篇,不失为亡羊补牢之举
近来,对于抄袭剽窃的讨伐之声不绝于耳,大家讨论学术体制和学术环境、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力图从宏观上深层次地解决问题。我觉得,这种努力或许会取得一定效果,但短时期似乎看不见曙光。学术腐败已成顽疾,需要“综合治理”。其中学术产品的发布单位是应该有所作为的。千丈之堤,毁于蚁穴。长期以来,一些期刊编辑部和出版单位对抄袭剽窃行为事先未能严格把关、事发后则敷衍搪塞,也是酿成今日恶果的原因之一,难辞其咎。
防患于未然固然重要,但发现一篇侵权之作追究一篇,也不失为亡羊补牢之举。学术产品发布单位可以建立类似汽车行业等的“产品召回”制度,并建立诚信档案,采取防止二次侵权的措施:一、公开宣布召回侵权产品。最近中央编译出版社召回把蒋介石等人名字错译的问题图书,带了个好头,但这本书出的是翻译质量问题,抄袭剽窃的问题要严重得多,当然更应该召回,不让它们继续侵害别人的著作权和糊弄读者;二、发现抄袭剽窃,期刊社和出版社不能再遮遮盖盖,而要公布真相,承认自己的失误,举一反三说明整改措施,同时点名批评作者;三、迅速与期刊网等联系,在相关网页或检索工具上对侵权作品贴上“抄袭剽窃”标签,日后把它删除,杜绝后患;四、建立诚信档案,不论是审读文章或书稿时发现抄袭剽窃者,或事后发现,都要将作者列入“黑名单”,并且通过同业组织等,定期互换这些“黑名单”,大家联手惩罚少数有劣迹者。
有关管理部门自然也应加强对学术产品发布单位的监管,防止它们见利忘义为学术不端大开方便之门。
( 方梦之 作者为上海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上海翻译》主编)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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