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19日电(记者仇逸)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19日审议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其中规定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防震减灾职责,要求上海市和区县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根据草案修改稿,上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幼托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上海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此外,学校、幼托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上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应当包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学校操场和公共体育场可以作为临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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