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8月20日电 (见习记者何蒋勇)日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阿洲、阿发(文中均系化名)涉嫌抢劫罪。今天,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阿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阿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阿发和阿洲兄弟二人均是贵州人,父亲已病故,母亲一人在家务农。阿发是大哥,阿洲是小弟,二人原在广州打工,今年5月来到宁波。案发几天前,阿发兄弟二人在下应黎明村的一家网吧上网的时候结识了网友“飞飞”(在逃)和温州人邹某。
案发当天夜里,网友“飞飞”、邹某到阿发兄弟二人住处,“飞飞”出去买了菜和酒请大家大吃了一餐。吃完饭,“飞飞”说晚上出去干一票,拦车子,抢钱。他问邹敢不敢去,邹说敢,又问阿发兄弟两人敢不敢去,二人说去就去。于是“飞飞”让邹某带上菜刀,四个人结伴步行出去打劫,在路上阿洲、“飞飞”、邹某每人捡到一个钢管拿在手中,四人走到宁波鄞州区下应街道附近的鄞县大道上。
6月23日凌晨路上开过来一辆车子,“飞飞”让邹某去劫车,邹不敢上,车子就开过去了。于是,“飞飞”自己拿着钢管跑到马路中间,跳过马路中间的栏杆,又跑回人行道上,对邹说:“你看没事的,下回你去。”
此时,又一辆车子开过来,其余三人躲在人行道后的草坪上,邹某一人拿着菜刀和钢管冲上马路把那辆车拦了下来,这时四人才发现原来是辆警车,四人撒腿就跑,邹某当场被抓,阿洲、阿发兄弟二人凌晨2点逃回家里,刚到家门口就被抓了。邹某和阿洲犯罪时都还是未成年人。被抓后,阿洲被问为何答应去抢劫,他说“飞飞”晚上请吃饭,不帮他不好意思,而且当时他们实在是没有钱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阿洲、阿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三被告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归案后能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阿洲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审理期间,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