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为此,中央决定,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频发、高发——案件数量多、案值金额大、涉案官员级别高人数多,成为典型的“腐败重灾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数据:2006年1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其中,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领域的案件占三分之一多。
对此,甚至作为工程建设最高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并不避讳,坦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仍然处于违纪违法案件高发领域……职能较多和权力较大,腐败案件发生率较高,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而最新佐证于此的正是两起著名房地产腐败窝案——重庆先后有8名厅官在房地产领域接连“落马”;海口市规划局原局长和三名现任副局长,因房地产腐败被“一锅端”……
如何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不断的态势?在我看来,办法仍是老生常谈,即牢牢把握住“权力”这个腐败滋生的关键,实现对“权力”的全面制约。具体而言,笔者以为,这至少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精简、裁撤权力。“权力天生就有腐败的倾向”,因此除非不得已,原则上讲,权力的数量、规模应尽可能地少——能少用不用权力的地方,应尽量不设置和使用权力。而眼下的事实却是,工程建设领域内公共权力的设置和使用过多过滥。如据此前的统计,一个普通的房地产项目,至少涉及25个政府部门80多个科室的50多项行政收费以及12项税收,如果每一项政府税费后至少都对应一项行政权力的话,那么,这份房地产税费清单,其实也是一份“权力清单”。如此多的权力及其对应税费,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空间焉能不大?
其二,规范、明确权力。有些建设领域的行政权力是必要和正当的。但问题是,越是这样的权力越必须在使用的边界、条件、标准、依据上做到最大程度的严格规范和清晰明确。否则,行使权力基本规则界限暧昧不清、可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腐败的滋生便是必然的。这正如我们看到的,无论在重庆、海口,还是全国其他地方的房地产腐败案中,擅自更改容积率、土地使用性质,均是权力者实现其腐败交易的常见套路。
最后,公开、透明权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遗憾的是,在整个工程建设的环节和流程中——无论是“招标投标”,还是“规划许可审批”等等,均缺乏真正可供社会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应有透明度。(作者系评论员张贵峰)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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