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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巨贪”徐国元一审死缓 妻子被判刑三年

2009年08月22日10:3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草原巨贪”徐国元一审死缓

  王冬梅 沈静芳

  本报包头8月21日电(记者王冬梅 通讯员沈静芳)今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徐国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徐国元的妻子李敏杰受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报曾多次报道)在包头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徐国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敏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徐国元受贿所得、其他非法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该案于今年7月1日由包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27日包头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2年至2007年间,徐国元单独或伙同其妻李敏杰接受他人请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25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2006年6月纪检监察机关开始对其收受别墅一事进行初核后,仍大肆收受他人款物,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认为,徐国元归案前,其家庭尚有人民币共计1410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李敏杰伙同徐国元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敏杰明知徐国元收受的部分款物系犯罪所得,为掩盖其犯罪事实,在其授意下,积极进行转移存放、投资入股、编造虚假理由与他人串通等一系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法院同时认定,徐国元、李敏杰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期间分别有自首、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徐国元表示是否上诉庭后再加以考虑,李敏杰则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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