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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地方政府不作为造成重大污染可究刑责

2009年08月24日16:2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4日电 最新一期《学习时报》刊登署名文章提出,应修改《环境保护法》,促进地方政府依法对辖区环境质量有效负责,对于因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有明显环境不作为等情形,严重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这篇署名为孙佑海的文章,题为《从机制上促进地方政府依法对环境质量负责》。文章指出,《环境保护法》作为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立法,应当围绕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原则,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度。除了在总则部分对上述原则作出规定外,还应当设计具体的条款提出明确要求。

  文章建议,立法机关在研究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对于地方政府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未考虑环境影响造成决策失误、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有明显的环境不作为等情形,法律应当设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应当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文章指出,为了切实落实环境保护法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司法解释,对如何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的司法指导意见。

  《学习时报》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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