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李京华)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大学教授朱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朱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维持公安机关处罚决定的判决。
2008年8月7日,56岁的大学教授朱某在某公寓房间内与一名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给女方1500元,后经举报被警方查获。
警方经立案调查、询问等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拘留14日的治安处罚决定。
朱某不服该处罚,诉至一审法院。称其与该女子之间具有感情基础,双方发生性关系属于“一夜情”。该女子并非职业娼妓,自己也从未有过嫖娼经历,要求法院撤销该拘留处罚决定。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所称“一夜情”并非具体明确的法律概念,也不是否定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定抗辩理由。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其次从双方结识的时间长短、交往期间的感情因素等角度判断双方是否具有感情基础。
法院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朱某与该女子此前并不相识,二人结识的目的和动机仅是以金钱给付为条件和基础而发生性关系。在客观方面,双方在短暂交谈后即发生性关系,该女子(已另案处理)在事后实际收取了朱某支付的1500元。因此朱某关于其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感情基础,不存在卖淫嫖娼关系的辩解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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