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年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年均在100件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设立巡回法庭
本报讯(聂敏宁杨杰记者王青山)昨(24)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省法院、省公安厅在进行充分调研、总结各地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道路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根据《通知》,各市(州)公安局、各县(区、市)公安局(分局)可根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需要,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商请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数量、审判人员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最近3年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年均在100件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按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在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就地受理、调解、开庭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公安交警部门也可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请求立案的情况及时通知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此类案件,应当遵循司法便民、快立快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巡回法庭可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公安交警部门协助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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