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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 个人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

2009年08月25日11:4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暂时性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有价证券;强行进入住宅……”这些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被称为我国行政立法的三部曲。
行政强制法作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第三次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此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2月、2007年10月分别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规范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

  据了解,行政强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由于我国对行政强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存在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也存在行政机关强制手段不足,执法力弱,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等问题。

  “制定行政强制法,要明确行政强制的原则,从设定和实施程序上对行政强制权进行规范,预防并制裁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手段,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今天指出,同时,要规范、保障政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据介绍,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和实施程序是本法需规范的主要问题。

  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或者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以及其他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等两类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还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执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行政机关查询企业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明确了具体规范。

  设定行政强制应事前论证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228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共600余部。其中,有72部法律、122部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

  在以前的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草案应当增加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为此,草案增加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同时,增加行政强制实施中的评估程序: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原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

  根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应当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两项内容:“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从程序上保护公民的权益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实践中发生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程序不规范。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应当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的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保守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

  ———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执行协议可以分阶段履行

  原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但草案只对执行和解作了原则规定,对具体方式没有规定,不利于这一原则的落实。

  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据了解,虽然本次常委会会议将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但是本次会议不会对草案进行表决。因此,这一法律最终出台,还有待时日。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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