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
1.挪用120万元
2.受贿43.8万元
3.销毁会计凭证,无法核查学校小金库的真实收支情况
本报讯(记者林霞虹曾卫康)近日,越秀区东风东路小学原校长刘燕文挪用公款、受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案在越秀区法院一审宣判,刘燕文因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刘燕文还未表示是否要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至2008年1月,刘燕文利用担任东风东路小学校长、主管学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学校原报账员(另案处理)将学校小金库中的公款127万元挪用给其哥哥刘某用于经营活动。2008年10月刘某将该笔款项全部归还。
2006年9月至2008年10月,某民办教育培训中心向东风东路小学租用场地办学,并面向东风东路小学招收兴趣班学生,其间刘燕文收受该培训中心负责人郭某(另案处理)银行储蓄卡1张,共计人民币39万多元。2007年至2008年招生期间,刘燕文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家长的好处费4.8万元。
为逃避审计,2008年9月,刘燕文授意报账员销毁了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期间举办兴趣班、收支伙食费和收支电脑费的会计凭证,造成无法核查学校小金库的真实收支情况。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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