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征广告语失约惹官司
全国首例!“较真”投稿人状告肇庆农业局获900元和解费
胡军
本报讯 记者胡军报道:政府部门公开有奖征集广告语却又不了了之,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肇庆市民杨明伟此前参加肇庆市农业局有奖征集“肇庆柑桔广告语”活动,之后得知此事“无疾而终”,一怒之下状告了肇庆市农业局。
原告:政府的承诺说没就没了
原告杨明伟是肇庆市一名中学教师,业余之时常向省内外媒体报料或自由撰稿,是广东燃气初装费第一案的新闻报料人,2007年被评为全国十三大消费维权英雄人物之一。
2006年10月12日,肇庆市农业局与肇庆市柑桔协会(筹)联合主办并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关于征集肇庆市柑桔商标注册和广告语的公告》,公告称“投稿截止时间是2006年11月15日”,其中“广告语设入围奖3名,奖金各1000元,最终被采用作品加奖2000元”。
杨明伟按其要求撰写了一份广告语“肇庆柑桔名果花,清甜爽口送礼佳”,并在截止时间前亲自送到市农业局办公室。但是,征集活动后来不了了之。杨明伟致电市农业局,工作人员说“因经费没到位取消了此活动”。“作为政府部门如此工作、如此诚信、真令人愤慨!”杨明伟一怒之下将市农业局告上法庭。
在起诉状上,杨明伟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新闻媒体上向原告致歉;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费1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899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有过失但并不太严重
2008年11月18日,此案在肇庆市端州区法院一审开庭。被告市农业局在庭上辩称: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同时,被告没有使用原告的来稿,原告的作品没有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收益,因此不存在退还收入或补偿利益的问题。
原告杨明伟则认为,既然农业局已在媒体上公示将对公众征集来的广告语进行评比并予以奖励,就应该将自己的承诺兑现,但其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都悄无声息,违背了当初承诺,实际已对投稿人造成损害。
端州法院认为,被告通过报纸发出征集公告,原告按其要约撰写广告语,双方的权利义务确立,构成合同要件。但被告在征集活动中止后,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致使原告产生误解,被告存在过失,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但“其影响不至于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法院遂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报纸上刊登征集活动结果及其理由,同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似胜而败的结果”,原告杨明伟不服,2009年1月19日向肇庆中院提起上诉。杨明伟认为,由于市农业局的失约行为,让自己的期待落空,形成精神损失。 “政府部门失约于民,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经肇庆中院主审法官多次调解,昨日下午,肇庆市农业局和“较真”的杨明伟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给予杨明伟和解费人民币900元,杨明伟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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