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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自治困难重重业委会困境源于土规定

2009年08月27日09:1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真没想到成立个业委那么费劲!物权法我看了又看,有关业委会的相关规定也研究了多次。可亲身经历之后,我现在真搞不明白,这些规定究竟是为了协助我们业主搞自治维权,还是给我们设堵的?!”

  从6月28日至今,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徐女士一直在为组建所在小区的业委会忙活着,但时至今日,作为筹备组中最后一名业主代表,8月23日,徐女士把自己退出的声明发在了小区业主论坛上。


  而记者发现,徐女士的失败,不但在北京,在全国很多地方的小区中都多多少少相似的经历。成立业委会,竟然成为很多业主们“不能完成的任务”。

  成立业委会需经多道“坎儿”

  徐小姐的家住在北京南三环,规模不大,一共才两栋楼,196名业主。小区于2007年年底交房,现在入住率已经达到70%以上。虽然一直没有成立业委会,但小区物业管理不错,倒也一直相安无事。

  直到今年5月,小区对面一个改扩建工程的悄然开始,打破了平静的生活。由于工地距离小区非常近,相隔不到10米。从5月份开工,污染、漫天尘土不说,从早上4点多钟,轰隆隆的施工声就一直持续到深夜十一二点,甚至下半夜。无奈之下,徐小姐联系了几个热心业主,打算向工地“要个说法”。但工地方面却提出必须小区业委会出面。

  考虑到成立业委会是早晚的事情,几个人开始了业委会的筹备之路。刚开始,大家的信心非常足。拿徐小姐的话讲,“就这么大的地方,这么点的人,啥事都好说。”可开始工作后却发现,想顺利成立个业委会,那是相当的不容易,就连居委会竟然也会成为一道“坎儿”。

  “按照北京市现行规定,成立业委会,居委会必须当召集人。巧的是,居委会恰好租用小区的房子办公。大概怕成立业委会会影响他们的日后办公吧,接到成立业委会的申请后,居委会的态度并不十分积极,对有些材料的审查倒是十分"严格"。”

  此外,按照规定,筹备组不仅要有开发商代表,相关费用也需由其承担,相关资料也要由其提供。可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开会也好,提供资料也好,开发商都能拖就拖。而居委会对此也无有效措施监管。

  就这样,快两个月了,筹备组仍毫无实质进展。日益加重的工作负担,接连不断的精神打击,让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灰心丧气,开始有人以工作忙为由退出了筹备工作。“我也没有精力再耗下去了,牺牲了大量业余时间,却看不到丝毫的希望。”最终徐小姐也决定放弃。

  对业主苛刻的是地方土规定

  一项调查表明,广州市物业管理小区、大厦有业委会的比例不到15%;北京市新建小区有业委会的不到20%;其他各地情况普遍也不理想,全国物业管理项目中有业委会的总比例不到30%。是什么阻碍了业委会的成立呢?

  记者详细地看了一下北京市关于成立业委会指导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是由业主提出申请,要历经以下程序:

  先到小区所在的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再向街道办事处递交申请,最后是房管局物业管理部门联合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代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辖区派出所,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出业主委员的领导和成员,多次公示无异议后,街道给予审核备案,再将有关情况抄送区建设房屋行政管理机构,并书面通报公安分局和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掐指一算,从开始申请到最终成立,在北京成立个业委会,顺利的话,最快也要3至4个月。

  “苛刻的不是法律,而是地方政府所谓的政策和规定。”国内知名业主维权专家、北京律师秦兵25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结合实践来看,物权法等现行法律对成立业委会的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很多地方政府在业委会的设立上,不仅从实体上作出了很多难以操作的规定,还在程序上设置了很多障碍。这直接导致了业委会的"难产"”。

  居委会“必须参与”有违法之嫌

  成立业委会必须有居委会参与,北京市的这一新规从诞生之初就饱受争议。有专家认为这是一项进步,业主作为我国刚刚发育起来的一个阶层,公民意识、维权意识还不足,仅凭个别业主的热心,却没有一个有固定资金、人员、办公场地的实体来组织,难以推动业委会成立。但以徐小姐的亲身经历来看,实践中居委会的“必须”参与有时却对成立业委会产生了阻力。一位曾任小区筹备组成员的陈先生讲,很多小区所在的居委会不仅只是召集人,谁能够进入筹备组也得他们说了算。否则即便成立了业委会,他们也不给盖章确认,使得新业委会无法备案确认。

  对此,秦兵明确表示:“该规定显然是违法的。因为从法理上讲,成立业委会属于业主自治的范围。政府的指导应当仅限于就有争议性的内容进行;如果没争议,政府应该尽量少参与为宜,否则业主自治的空间将大大受限。”因此,他认为目前最需要改变的是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各地应该尽可能的取消苛刻的操作性规定。

  业委会还是居委会定位需明确

  毋庸置疑,小区已经是目前城市居民主要居住方式。尽管同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在都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的前提下,业委会仍需要接受居委会的“领导”,有人就此担心,越来越有“官气”的居委会的过多干预,最终会造成业主的自治成为空谈。甚至有人认为业委会可以直接取消功能越发社会化的居委会。

  “业委会作为业主自治的形式,与居委会的存在从法律上讲并不存在任何功能重合的问题。”秦兵表示,“在中国,居民组织的依据就是居民组织法,而业主委员会的依据是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所以从功能上讲,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的存在没有任何重合的地方。之所以出现重叠,是由于政府设置了很多额外的非法律依据。因此,两者定位应该是:在有居委会组织的地方取消业委会组织,在有业委会组织的地方取消居委会组织,这样两者的关系定位就更加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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