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八月二十八日电(师诚黄世虎) 八月二十七日上午,江苏铜山县法院依法对邵某等十六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首犯邵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和赌博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骨干成员常某、卢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和十八年,刘某等其他十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六个月不等。
二〇〇〇年至二〇〇八年间,被告人邵某先后纠集被告人常某、卢某等多名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其为首,以被告人常某、卢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朱某、赵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告人邵某等人采取暴力、胁迫、滋扰、收取雇佣金等非法手段,聚敛钱财。该组织先后以徐州市天茗茶楼及贾汪区青山泉家俱厂为依托,在贾汪区、徐州市区、铜山县等地,有组织的大肆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聚众赌博、插手民间纠纷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长达六十六页的判决书中详细列举了该团伙近年来所犯下的种种罪行,其中聚众斗殴十一起、寻衅滋事十三起、故意毁坏财物四起、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赌博、窝藏、盗窃各一起,另外还有十起严重违法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这个组织的犯罪行为,已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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