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8月30日消息(记者冯雅)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6时51分报道,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两种价格垄断行为:一是价格垄断协议;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专家表示,价格同盟今后将受到法律制裁,而部分大企业、大品牌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排挤中小企业的做法也将得到规范。
所谓价格垄断协议,指的是一种价格同盟,也就是行业里的几个主要竞争者,结成一种同盟,消除彼此之间的竞争,在价格上完全实现一致。比如在2007年发生的“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就是这种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当时,由于棕榈油和面粉涨价引起企业成本增加,在行业峰会上,方便面企业达成一致,全行业统一上调价格,导致市场上出现方便面抢购现象。虽然事后国家发改委对相关部门作出了严肃处理。但是在以前这种行为并不能也没有用法律来判定,而是通过国家发改委的行政干预,才瓦解涨价、限价联盟,因为那时没有适用的法律。而现在出台的这个规定对这种行为的认定有了明确的法律标准。因此,今后再出现这种价格同盟就会受到法律制裁。
《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这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属于价格垄断行为,将受到惩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某一个市场的垄断者,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用低价的形式排挤竞争者,或者制止新进入者,或将已有的市场参与者排挤出去。
除了特定行业、企业,容易产生市场支配地位的往往是一些大型企业。例如商业企业的大型连锁超市,一方面对上游厂商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掌握了市场的话语权。目前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矛盾频现,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利用销售网络优势,给供应商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百货公司要求供应商在一定距离范围内,不得向其他同类商场供货。
目前全球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反垄断法,行业巨头的行为常常面临反垄断调查。2008年2月,400多名欧洲议会议员联合签署声明,要求对欧盟范围内的大型连锁超市展开反垄断调查,调查其是否滥用在零售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排挤中小竞争者,操控供货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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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编:于晓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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