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何监管?
明确执法主体,探索有效监管
要从源头控制职业病,最重要的是政府监管要有力。但长期以来政府监管机构体制不顺且力量薄弱,制约了这一工作的推进。
2003年之前,我国职业病监督管理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
2003年10月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转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但相关法律条文一直没有修改,为数不少的企业对安监部门的执法不配合,安监部门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面临尴尬局面。直到今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颁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才首度明确了安监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
任树奎介绍,安监部门的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建设正在推进,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是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在各省安监局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处室,明后年将机构建设推进到市、县级。
然而,即便是省、市、县机构全部建立并实现满编满员,省一级职业健康监管专职人员也只有5—6人,市一级只有2—3人,县一级就更少了。“这么少的监管人员,要监管成千上万的企业,只有创新监管思路,才能"四两拨千斤"。”任树奎说。
一种叫职业健康监督员的新岗位,已经在北京、辽宁、吉林等省市的部分企业出现。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常态的、专职的职业健康监督员队伍,让企业内部的职业病防治情况天天有人查,时时有人管,是建立这一岗位的初衷。实践后安监部门发现,它还有提高职工防护意识、提高职工防护技能的效果。
在今年7月出台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家安监总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新设两项义务:一为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相关文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二为将职业危害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检测和评价的频次具体为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这些详细规定能帮助安监部门及时、有效掌握企业责任落实情况,提高监管效能。”任树奎说。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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