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近日表示,作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进程中的一部分,土地增值税可能会在“十二五”期间被取消。
上述动议之所以被提出的浅层原因是,土地增值税自1993年开征以来,始终面对房地产商或明或暗的激烈反对。
因为这一税基宽、税率高的“主力”税种征收情况严重背离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宏观背景,即便是在强令要求全面清算后的2008年,这一税种全年收入不过区区537亿元,相比当年全国税收收入5.42万亿元以及增值税收入1.80万亿元,前一数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由于征收不力,土地增值税调控楼市、抑制炒卖等功能基本丧失。某份调查报告指出,2003年至今,全国40家知名开发商总共获取的270幅住宅土地中,目前仅有43%“在售”和“售完”,剩余57%均未形成实际供应。很难想象,如果开发商通过囤地、捂盘获得的增值收益果真按照30%?60%的税率缴纳税款,此类行为岂能因为区区薄利风行全国、屡禁不绝?
面对税款流失,一味斥责房地产商几近迂腐。市场经济理论奠基人亚当·斯密曾经指出,“不要期望从屠夫、酿酒商或者面包商的善举中获得我们的晚餐,而要从他们自身对于利益的关注中来获得”。因此,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个体贪婪的本性应否受到批判,而在于如何造就合理的机制,以保障我们能够从屠夫、酿酒商或者面包商对于自身利益的关注中获得晚餐。
土地增值税征收不力的根本原因是税种设计存在偏差。作为一种从价税,土地增值税的特殊性在于,其所针对的课税对象价格构成极为复杂,房地产商为此拥有极为显著的信息优势,这就要求所行税制比其它税制更注重激励相容。具体来说就是,要使纳税人、征税人的预期成本与收益比基本匹配。
基于现行税制,增值税中归属地方政府的部分仅有25%,由此,即便再加上其他税种,我国房地产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只有7%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50%?80%的比重,很难产生足够的激励驱动地方政府积极投入成本极高的房地产税收征管活动,而这对于房地产商来说,却又恰好构成了不断降低其逃税成本的反向激励。
正税征收不力,并不意味着增收乏术的地方政府就会坐视房地产商一家独肥。事实上,作为理性经济人,地方政府极为“自然”地对成本与收益比进行分析,额外创设出大量“简便易行”的收费项目。有些地方,其名目甚至多达180多种,金额高达销售总价的15%左右,更不用说,除此之外还有最高可达当地预算外财政收入6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税费倒挂不仅严重损害到国家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更有甚者,这种怪相必然伴生着不透明、不公平、不规范,房地产企业乘机混水摸鱼、火中取栗,以至今日,面对各地一路飙升的虚高房价,宏观调控赖以生效的基础数据依然空缺。譬如说,房地产开发成本构成究竟如何,监管部门、房地产商乃至专家学者各有说辞,而其原委,最显要者莫过于税费征缴杂乱无章。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这是早就明确的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认为,房地产税收因其特殊性,尤其需要在合理分税的基础上尽快推行正税清费。只有这样,关涉重大的房地产业方有可能迷途知返,并且最终成为中国经济健康、有序、平稳发展的坚强柱石。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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