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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手机“靓号”盗窃案宣判 以盗窃定罪

2009年08月31日19:5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温州8月31日电 (记者 袁爽 通讯员岳华萱) 备受关注的浙江首例盗窃手机“靓号”转让获利案,今天在浙江温州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倪志杰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狄某(未成年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其中比较有争议的是罪名定性问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诈骗罪,法院终以盗窃定罪。

  2008年6月份,被告人倪志杰、狄某事先预谋盗窃他人移动电话号码,然后通过狄育才掌握的乐清市柳市镇某大卖场工作人员移动平台的工号及密码以高价非法转卖给他人。2008年6月14日,被告人狄某在网上搜索到号码为136***55555的五连号,发现该移动号码处于停机状态,遂将此号码挂在网上要出售,通过互联网与在网上求购五连号的余某联系,并谈妥以人民币35000元的价格将该号码出售给余某。

  次日中午,被告人倪志杰到柳市镇车站边与余金演碰面,并将余某提供的身份证信息通过电话报给狄某,后被告人狄某通过大卖场工作人员的工号及密码将原机主的移动号码136***55555非法过户给余某,余某查证后将35000元(含话费4973.85元)交给被告人倪志杰,后俩被告人对该款予以分赃。案发后,俩被告人已退还给余金演35000元。

  本案争议最大的是关于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犯诈骗罪、盗窃罪起诉指控,其认为倪志杰、狄某隐瞒自己非该移动号码持有者及非手机卖场工作人员的身份,将手机号码出售给买家,使买家对手机号码的来源及交易方式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该号码已被自己取得,从而向两人支付3.5万元。买家被骗取的是手机号码转让费3.5万余元,故涉嫌诈骗罪的数额应为3.5万余元。由于手机号内存有近5000元话费,已随号码转移给了买家,并由其使用,应该说买家对手机号码内的话费已经实际取得了占有权以及使用权,这近5000元应认定为涉嫌盗窃罪的数额。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倪志杰的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倪志杰犯诈骗罪和盗窃罪均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在交易时并不知道电话卡里有话费,并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认为被告人倪志杰无罪。被告人狄某的辩护人辩称其行为系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因盗窃罪立案标准重于诈骗罪,故应择一重罪即以盗窃罪、金额为5000元以内定罪量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倪志杰、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盗取他人移动电话号码及内存的话费,并予以变卖,销赃得款3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俩被告人将他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及预存话费变卖,是盗窃后的销赃行为,并非诈骗行为,对俩被告人应以盗窃罪一罪认定,故公诉机关指控俩被告人盗取他人电话号码后予以变卖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倪志杰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倪志杰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辩称被告人倪志杰构成盗窃罪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狄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狄育才属于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择一重罪即以盗窃罪,数额为4973.85元的理由,也不成立,不予采纳,但辩称构成盗窃罪,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狄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案发后俩被告人已主动退清赃款,故对被告人倪志杰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狄某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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