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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行政强制听证“新瓶装旧酒”

2009年09月01日14:1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近日,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我国自1998年于《价格法》中引入听证制度以来,听证制度已经成为相关部门了解民情、倾听民意、吸收民智的重要手段。
从铁路春运提价听证到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公开听证,到出租车涨价听证,到城市供暖价格听证,大大小小、不同类型的听证会有如雨后春笋般冲击着人们的视觉和听觉。遗憾的是,所有的听证会殊途同归———逢听必涨。于是,听证制度的诸种缺陷也就被舆论“轰”得体无完肤。

  而今,行政强制法草案再次推出听证制度。须知,与火车票提一下价,水价涨几个钱等问题相比,行政强制可是运用“合法暴力”直接干预公民人身权利、行动自由的大问题,一旦出现偏差,危害不容小觑。对于公众而言,如果说其他听证有瑕疵是腋肘之患的话,行政强制有瑕疵则是心腹大患。因此,必须在行政强制听证中最大限度地避免以往各类听证的制度缺陷,力求行政强制听证尽善尽美。

  笔者以为,听证制度的三大关键在于:“该听证的必须听”;“代表真正具有代表性”;“代表意见的正确处理”。现在,第一步也是最容易的一步我们已经做到了,基本实现了应听尽听。但是,后两步才是民意是否能落到实处,听证制度功能能否得以发挥的关键。

  所以,行政强制听证在后续制度设计上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要力求代表的广泛性,听证代表必须囊括所有利益相关人士,要做到契诃夫所追求的“大狗在叫、小狗也在叫,不能因为大狗叫了就不让小狗叫”,从根本上保证各方意见都得到最好的表达。第二,要保证各方意见都被公正合理地对待。不能带着“有色眼镜”挑选征求来的意见,不能像以往一些听证那样将“征求到的意见束之高阁”。采纳哪些,不采纳哪些;为什么采纳,为什么不采纳,都应向社会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

  被各界寄予厚望的《行政强制法》马上要破茧而出了,行政强制听证作为整部法律的重要一环,必须在制度设计上真正革除以往各类听证的积弊。若还是“新瓶装旧酒”,恐怕老百姓就只剩下直白的想法了———想咋样你就说嘛,别再拿听证制度来忽悠我们了!(李志军)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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