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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告知职业危害 用工单位将最高被罚五万

2009年09月02日02:2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重庆晚报

  合同不告知职业危害用工单位最高罚五万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全市职业病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会上获悉,从9月1日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全国实施。

  依照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等。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岗位,还应当设立中文警示。未按规定警示的,将可处5万至20万元的罚款。

  企业安排没有经过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未成年人员或孕期、哺乳期妇女,从事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禁忌作业的,可处5万至30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职业危害,将面临2万至5万元罚款。

  记者在会上同时获悉,近年来我市职业病危害呈上升趋势,排在前五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类、物理因素类、重金属类、苯及苯系物类、有毒有害气体类。此外,IT、生物医药等新行业由于使用特殊原料,也引发了一些新型职业病。

  首席记者 李伟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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