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缘由
从今年7月1日起,浙江省浦江县18周岁以上公民都将有一份个人“道德档案”,如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行为,将被记入“公民违德信息综合数据库”。有关部门、单位在招工、征兵、招考公务员、任用干部、发展党员、评选先进模范等工作中,将通过该数据库进一步了解候选对象的道德品质,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正方:为文明建设注入新动力
以行政手段规范公民的道德行为,浦江县的这一做法所表达的愿望十分良好。道德文明风气作为一个地方的软实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浦江县能够如此重视道德文明建设是值得称道的。先不说“道德档案”的可操作性有多强,单就其对待道德问题的态度就值得其他县市学习,也能让辖区的公民知道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还起着提醒人们遵循道德准则的作用。在许多地方GDP 至上的时候,如此关注公民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尤为难能可贵!
因为道德不同于法律,道德主要依靠自律,浦江县建立道德档案的做法有其局限性也在情理之中,建立道德档案一无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二无先例可借鉴,浦江县建立道德档案完全是出于摸索创新,舆论全然没必要对其苛责。纵然道德档案目前只适用于体制内,但毕竟是我国首例,万事开头难,谁敢断言浦江县不能在日后的摸索与实践中做得更好?从另一个方面说,先规范好体制内,让体制内人员先给社会带一个好头,也不失模范带头作用,毋庸置疑,其影响是积极的。从某种意义来讲,道德档案为我国道德文明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彭旭)
反方:“道德档案”应当止于法律
尽管建设“道德浦江”的目标很是让人感到宏伟神圣,提出的建立道德档案的措施看上去也似乎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我认为“道德档案”应当止于法律,凡不能用法律规范的属于道德范畴的东西不宜简单地用数据说明问题。
首先,违德信息的采集不具有科学规范性,势必不能准确反映真实情况。比如说社会公德,这个范围很大,从随地吐痰到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从随意插队到随处题写“到此一游”,这些事说小很小说大也很大。如果没有一个标准,只依靠违德造成的损失与影响来评判,必然存在很大的灵活性和随意性。
其次,道德档案的建立不符合人的道德建设规律。人的道德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自我完善的过程,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人道德水平的提高不可能是直线性向上的状态,不可能一成不变,更不可能是静态的,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矛盾因素,如果简单地对它作数据化处理,必然让人们只看到一个人不好的一面而看不到好的另一面。道德档案的建立,必然让一个人永远背负着过去的错误,并不断为之付出代价。本来道德方面的问题改了就好,而硬要记录在案,显然封死了一个人改好的退路。
第三,所有档案记录都应止于法律规定。尽管我们提倡以德治国,但不能离开以法治国这个基础。对于一个公民的档案记录应当而且必须停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随意记录一个人的什么违德行为是有违法治精神的。因为这个违德很难界定,不仅此地与彼地的标准不一样,就同一件事此时与彼时的看法也可能正好相反,相同情况操作记录的人不同也可能会有大相径庭的结果。如此违德记录不做也罢。(张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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