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买家电时会发现,空调、冰箱、洗衣机等电器产品上贴有一个底色为蓝,自上而下用深绿、浅绿、黄、橙、红五种颜色绘成的箭头。这个标识,便是中国能效标识。
一桩被称为“中国空调能效标识第一案”的诉讼,近日将在珠海市开庭。
此案起因是因为消费者发现购买的一台空调能效标识与实际能耗不符。
节能空调竟达不到最低效能标准
今年7月5日,李女士从珠海市圣龙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商用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型号为KFR-50DLW/Y-B1的空调。这台标识为2级能效的空调,却给李女士添了心病:“一插上电源,电表就猛转。”后来,李女士委托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作了检测,结果表明,这台标明制冷量5000瓦、制冷消耗功率1650瓦的空调,实测数据分别为4690.4瓦、2044.9瓦。这意味着,这台空调实际能效为2.29。
据记者了解,目前空调能效标准的5个等级分别是:3.4以上是一级、3.2至3.4为二级、3.0至3.2为三级、2.8至3.0为四级、2.6至2.8为五级。从中不难看出,李女士买的这款2级能效空调实际比5级能效标准还低。根据相关规定,这样的空调不能在市场销售。
目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李女士提出的诉讼。李女士要求被告返还空调购买款3500元,并赔偿鉴定费、交通费等各类损失33500元。
财政补贴助推节能产品
目前,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能效标识是一个市场准入概念,它直观地明示了家电等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从而成为判断家电产品是否节能的重要指标。”国家认监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据了解,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标志着能效标识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该办法按能效比将节能分为1、2、3、4、5共5个等级,等级1表示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耗能最低;等级2表示比较节电;等级3表示产品的能源效率为我国平均水平;等级4表示产品能源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等级5表示市场准入的最低指标,低于该等级的产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
家用电冰箱和房间空调器能效标识制度已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相关要求,自当日起,凡中国生产、销售、进口的家用空调和冰箱必须贴上“中国能效标识”标签,没有标识的产品一律不准上市销售。
由于高能效电器产品的价格高于传统产品,一段时间来并不受消费者青睐。今年6月1日,国家实施节能惠民工程之后,这一情况得到了改观。该工程通过财政补贴消费者的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在此政策中,第一批受益产品是节能空调。根据《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将对能效等级2级的空调给予300、650/元/台(套)的补贴。对能效等级1级的空调给予500元,850元/台(套)的补贴。
如今,高效能电器正日益深入人心。记者在某电器城采访时发现,不少消费者都青睐省电的高效能电器。
一些企业能效标准自说自话
据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实行能效标识制度4年来,已对四批15类产品实行能效标识制度,累计节约900亿度电。
但是,目前我国能效标识制度采用的是“企业备案+市场监督”模式,也就是说,目前能效标识上的数字都是由生产厂家自己直接标注。备案时虽要求企业出具相关检测报告,但检测数据并没要求出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可在企业实验室进行检测,因此,能效比其实是企业的自我声明。
“这一制度虽然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极可能在信息符合性上出现问题。由于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一些企业"王婆卖瓜"夸大地宣传,从而导致家电产品能效标识存有"水分",并对消费者形成误导。”有关专家表示,李女士之事恰恰验证了这一点。
据国家认监委有关人士介绍,几年来,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和标识管理中心多次市场抽查和调研发现,一些根本不具备能效效率检测能力的企业,或者是第三方实验室,虚报检测的设备和能力,甚至出具虚假结果,影响了能效标识的真实性,严重扰乱了市场环境。
目前,很多关于空调的投诉,实际上大都是能效问题。来自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的数据显示:空调类投诉主要集中在“不制冷、不制热”上,占总投诉的20.66%。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副主任王若虹曾表示,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对促进冰箱、空调等产品能效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能效标准实施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尚未针对能效限定值建立相应的强制性制度;惩罚力度不够,最高罚款仅3万元;市场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激励机制等。
因此,亟待有关部门完善能效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高耗能产品淘汰制度;进一步严格“产品能效标识必须和实际能效一致”的质量管理;完善国家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等。
李女士之所以如此较真地打这个官司,也是希望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规范这一市场,防止一些不法企业在能效标识上“注水”,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本报北京9月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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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
(二)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三条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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