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2009年5月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签署的《CEPA补充协议六》,司法部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两个部颁规章进行了修改。
2009年9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了《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部长吴爱英于9月1日签发司法部令第117号和第118号予以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两个规章分别根据修改决定修正后重新发布。
根据上述两个《补充协议六》,内地承诺进一步向香港、澳门开放法律服务领域,包括放宽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通过内地司法考试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要求,以及放宽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联营的条件等。此次规章修改,充分体现了上述开放政策,其施行将为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和更便利的条件,有利于密切和深化内地与香港、澳门法律服务业的合作,进一步推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经贸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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