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确立,公民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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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年底,《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制定并试行,法治政府建设“试验田”在深圳正式确立。
71.6分,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去年公布的2007年度法治指数。这是继香港特别行政区2005年推出法治指数后,我国内地首次运用量化考评方式考量政府法治水平。
深圳市和杭州余杭区“吃螃蟹”的举动,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的缩影。
2008年2月28日,我国首次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在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七大成就时,“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位居首位。
60年来,从依法治国写进执政党报告到写进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一系列成就的取得,对我们这一有着数千年漫长封建传统的国家,坚定走依法治国道路,具有划时代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出台,彻底摧毁了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清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颁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经济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新中国在短短两三年内迅速制定颁布了近1000件法律、法令和法规,同时抓紧起草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努力构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从1949年到1957年,新中国建立了法学教育、研究体系,培养了10多万名法学法律人才,各法学学科也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这些成就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包括改革开放以后法学教育研究的迅速恢复重建打下了重要基础。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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